分享更多
字体:

美放松证券监管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04:50 来源: 金融时报

  在全球经济疲弱增长的大背景下,聚焦并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并不只有新兴经济体。日前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了“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案”(以下简称JOBS法案),旨在放松证券监管助力中小企业融资。与奥巴马早先推行的其他法案不同,即便在大选渐行渐近的大背景下,这部法案不仅得到了美国两党的共同支持———该法案在美参众两院相继以高票通过,也博得了美国工商界人士的广泛支持和赞誉。

  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JOBS法案大幅修订了美国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的相关规定,放松了目前公开及私募发行证券所受的各种限制,为中小企业融资寻求发展提供了很多便利。他还认为,这部法案不仅是本世纪以来美国公司证券领域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也显示出美国金融监管正在积极寻求再平衡。

  主要目的是促进就业

  “我常常说,美国拉动就业的引擎是私人领域,而不是政府。”奥巴马在签署JOBS法案当天表示,美国政府的工作就是帮助企业增长并且增加就业。他还表示,促进就业不仅是他签署JOBS法案的主要原因,也是他就任期间先后17次对小企业减税的动能所在,更是他每天努力工作希望实现的目标。奥巴马还表示,JOBS法案将帮助小企业在获得公众融资方面更为便利,这部法案还删除了一些对起步型以及小企业投资方面的障碍性监管规定。

  众所周知,即便在欧洲经济深陷泥潭的陪衬下,今年以来美国经济复苏亮眼,但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始终是经济前进道路中的主要桎梏之一。经济学家表示,在美国房地产表现迟滞、全球经济疲弱需求减弱的现实面前,中小企业因为其颇具活力且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等特性,成为美国决策者关注的重点领域。据悉,历来对奥巴马政策持批评态度的美国共和党领袖埃里克·坎托,这次也罕见地与奥巴马并肩而行,成为本部法案的主要发起人之一。“该法案在参众两院均难得地获得了跨党派的支持,两党议员一致看重的是这些改革有望助推中小公司、初创企业的成长,使它们更容易地获得融资,并借此创造出更多就业机会。”郭雳如是说。

  多措并举放松监管

  “JOBS法案实际上是包含六大方面的一揽子措施。”郭雳表示,首先,针对年收入总额低于10亿美元的所谓“新兴成长公司”(EGCs),法案允许其可以豁免适用现行美国证交会关于公司财务、审计、高管薪酬、证券注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许多限制性规定。例如,法案规定该类企业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时,得在一定期间内将注册申请材料草稿提交美国证监会先行秘密审议,从而避免相关信息过早公开使其遭受竞争中的不利影响。

  其次,在私募发行领域,JOBS法案要求美国证交会限期修订其相关规则,减少私募发行在进行公开劝诱方面的限制,将规制重点转移到对证券实际买家适格性的判断。

  除此之外,法案还创制或扩张出两类新型的证券发行注册豁免机制。其一,在美国《证券法》下新增“汇群集资”豁免条款,规定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之前一年时间内累计集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则免予联邦证券注册要求。其二,要求美国证交会对现行的“小额发行”豁免规定进行扩张,使其项下可允许的一年期内各种证券的融资总额从500万提高到5000万美元。而且,这两项新机制还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各州法律所可能施加的干预。

  “另外两大变化出现在对《证券交易法》的修改。”郭雳表示,现行法律要求在会计年度首日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企业作为《证券交易法》下的“报告公司”,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一是资产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二是在册股东人数达到500人。JOBS法案将其中第二项条件变更为在册股东人数达到2000人,或者非“获许投资者”的人数超过500人。在计算股东人数时,还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成为股东者予以排除。最后,类似的调整也适用于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而对于它们,法案还将取消注册和停止报告的在册股东人数标准由现行的300人修订为1200人,换言之,银行类企业将能够更容易地摆脱报告义务。

  美国金融监管再平衡

  为了避免金融危机重演,近年来欧美监管者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可谓是步步推进。在这种大背景之下,美国缘何放松对中小企业证券监管要求?

  JOBS法案是否意味着监管者立场正有所转变?“一方面,上述一些规定历史已久,如在册股东人数500人的报告义务触发门槛确立于1964年,引发争议其实已有时日。”郭雳表示,另一方面,新世纪以来美国相继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奥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等整体上都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于是自由派人士不断批评说美国资本市场的优势因此受到削弱,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和企业家精神的发挥。JOBS法案可以看做是对这两类呼声的回应。据悉,在法案生效后一个月时间里,美国证交会针对其涉及事项的操作已发布了数次具体指引。

  “这部法案是本世纪以来继“萨-奥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之后,美国公司证券领域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郭雳说,而与前两者态势上的差异,也显示出美国金融监管正在积极寻求再平衡。长远来看,这些规定可能蕴含着美国证券法许多重要立场的调整;同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新股发行、金融体制改革、小微企业促进等也会产生直接影响。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