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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投资型业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05:46 来源: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要求。《通知》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控制要求,要求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统筹协调投资型保险业务与保障型保险业务的发展。对于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充分协调产品、精算、资金运用、法律合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力量,产品条款须符合保险法及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同时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安排相关再保险并计提责任准备金,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通知》指出,财产保险公司应遵照保监会有关的财务、资金运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和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的、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部门和投资风险控制部门,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披露工作。此外,《通知》还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客户和渠道管理、应急管理制度、年度审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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