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稽查装上牙齿市场操纵和老鼠仓司法解释或年内出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4 01:30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蒋飞
经过近三年的努力,证券市场终于迎来了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出台。昨天,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份司法解释适当降低了内幕交易的证明标准和取证难度,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将起到更大的阻吓作用。目前,证监会正在密切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制定市场操纵和老鼠仓的司法解释,这两份文件也有望在年内推出。
证明标准降低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昨天,证监会法律部、稽查局、稽查总队和行政处罚委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说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对打击内幕交易的意义,以及证监会相关行政执法的情况。据悉,证监会从2009年8月开始,全程参与了这项司法解释的调研、起草和制定;其在证券行政执法方面的处罚案例和经验,甚至是具体的概念和措辞都被吸收进了目前这份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中。
2010年证监会开展打击内幕交易专项工作以来,共立案调查122件,向公安部门移送36件,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判决的有22件。比起立案调查案件数量和证监会收到的举报线索,最后做出刑事判决的案件占比并不高。证监会稽查局人士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比行政案件高得多,而内幕交易因为信息传递的隐蔽性,内幕交易人的身份和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都难以认定。
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今后,只要是嫌疑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了股票,而又没有正当的信息来源和合理的解释,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内幕交易。但是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并非是“举证责任倒置”。
“我们关注到媒体和一些专家学者在评论此次司法解释时提到了‘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不恰当的。因为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不可能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上述负责人说。
但即便如此,最新的这一司法解释仍然将在阻吓内幕交易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过去我们通过刑法修正案请来了一只老虎,现在是给这只老虎又装上了牙齿。”证监会人士说。
除了法律适用之外,证监会和司法部门的协调也将制度化。据介绍,证监会将为公安机关从交易所调去电子证据提供便利,而公安部门也将允许证监会稽查人员调取公民身份信息。此外,证监会稽查部门在行政调查阶段掌握的一些客观证据,也将能被司法部门直接采用,从而大大提高案件侦办的效率。
证监会人士还透露,针对市场操纵和老鼠仓的司法解释也有望在年内出台。“近年来市场操纵行为也出现了一些与传统庄家不同的新趋势,比如‘抢帽子’等,需要从司法的高度对法律适用和证据要求加以明确。”证监会人士说。加上前几年已经出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将达到4个。
民事追责正研究中
针对此次司法解释没有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的具体规定,证监会人士说,此次的司法解释只是解决法律适用和证明标准问题,覆盖的范畴有限;民事追责是另一个范畴,目前最高法方面也在研究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行政、刑事、民事追责是互为补充的三个方面,只有把这些力量汇集起来,才能更有效地打击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犯罪活动。”证监会人士说。
对于法律界人士提出是否能建立专门的证券法院,证监会人士称,目前最高法已经明确将证券违法犯罪的审理级别提高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这正是出于司法专业化方面的考虑。此外,北京、天津和上海等地的人民法院,也在考虑建立针对金融案件的专门法庭。
此外,还有人希望国内能够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对举报证券违法犯罪提供物质奖励。对此证监会人士称,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监管部门采用这种方法,的确也取得一些成果。但是要在境内使用,主要是涉及相关的资金从哪里来,于法无据等问题。“我们一个设想是从财政部批的证券稽查专项资金里拨出一部分作为对举报的奖励,但是这也涉及如何纳入预算,最后还是需要全国人大的批准。”证监会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