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仍需政策扶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2 03:1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今年以来,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关注甚于以往,一个原因是温家宝总理强调今年上半年一定要把“新36条”实施细则制定出来,另外一个原因是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改革试验区,期待着通过这两个重大事件,进一步出台有利于小贷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
2008年以来,小贷公司发展之路可谓崎岖不平,主要归因于两方面原因。其一,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和一种新的探索,小贷公司本身在经营上出现了许多误区,诸如参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暴力催收等问题,一定程度扰乱了整个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加上部分小贷公司片面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房地产、股票投资,严重影响了自身以及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同时,一些银行从业人员充当资金“掮客”,非法参与民间借贷,进一步加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二,过分的政策压抑也是小贷公司难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政策制定部门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改革创新的步子迈得更大一些,小贷公司才能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有更多用武之地。
要解决好小贷公司发展空间问题。一是化解资金困境。按4年以前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仅能以0.5倍资本杠杆进行筹资,大大低于普通银行业机构8-10倍的杠杆水平,且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这使得小贷公司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无钱可贷问题司空见惯,倒逼小贷公司与银行员工非法勾结获取资金。也就是说,原本出于“善意”的政策法规反而造成小贷公司饮鸩止渴,铤而走险。因此,针对达到特定监管标准的小贷公司,可以考虑允许它们向超过两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小贷公司广泛吸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同业存款,但融资杠杆比率控制在不超过2-3倍;以及允许小贷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二是开放征信系统。考虑在借款客户签字同意基础上,允许小贷公司借助征信系统进行查询,甄别企业或个人经营状况,有效管控贷款风险,同时也进一步提高征信系统的社会效益。三是给予税收优惠。目前,小贷公司需缴纳的税项包括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高于其他银行业机构。税负较重不仅挫伤了股东进一步增资扩股的积极性,也无法促进小贷公司将信贷投向收益低、风险高的“三农”领域。为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必须对其缴纳的各项税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要开展小贷公司作为主发起行试点。5月26日,监管部门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并再次提及“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充分释放了鼓励“民营”的积极信号。但是,这个《实施意见》仍然回避了小贷公司在改制后可以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问题。不可否认,一旦允许小贷公司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就可能酿成一定金融风险,但是风险究竟有多大?风险的关键环节在哪里?风险是否易于控制?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社会各方很可能都说不清楚。因此,可以开展小贷公司主发起村镇银行试点,并且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各选1—2家试点行,用5年左右时间为上述问题找到准确答案。
要加强对小贷公司经营风险的监管。一是统一监管部门。目前,全国各地小贷公司的监管部门并不统一,有的在金融办,有的在工信厅,有的在工商局,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重视程度不足,而且重审批、轻监管现象突出。有必要尽快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缜密而完整的风险防范网络。二是强化风险监管。小贷公司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是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商业银行监管的理念、经验和模式,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管,督促完善风险内控、严格执行贷款三查、提足贷款拨备,并且不得动用准备金发放贷款;参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严密监控小贷公司资金流向,确保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并且确保全部资金直接进入实体经济,否则不得享受政策优惠。三是发挥银行作用。小贷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仍是银行,如果银行对借出去的钱不上心,最后遭殃的首先是自己。商业银行一定要健全相关制度,建立覆盖小贷公司日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制定专门授信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明确贷款准入条件、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注重贷后管理,完善贷款保全方案,切实保障银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