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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或遭严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6 01:1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烨

  一旦证据确凿,相关涉案人员和公司不可能不受罚,就连华工科技公司本身都可能受到处罚。“尤其是,现在属于顶风作案,罪名若最终确定,量刑应该不低”

  6月5日,华工科技在A股市场表现低迷,全天下跌0.28元/股,跌幅1.93%,最后报收于14.26元/股。这是中国证监会对华工科技发布调查通知书之后,华工科技连续两天出现下跌。此前一个交易日,华工科技曾以跌停收尾,这是当日沪深两市仅有的一家跌停公司。

  “华工科技这两天低迷的走势与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不无关系。”一位券商策略分析师昨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短期内,相关负面消息造成的影响或难以完全消除。”

  日前,华工科技发布公告称,接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调查对象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董事会秘书刘卫、独立董事骆晓鸣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武汉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称,部分被调查人员“涉嫌内幕交易”。这也是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强调“对内幕交易零容忍”以来,又一家遭遇“零容忍”的上市A股公司。

  那么,华工科技到底是通过怎样的路径进行了“内幕交易”?公司高管还涉嫌犯有何种罪行?遭受损失的中小股民又该怎么办?

  因何被调查

  今年1月6日,华工科技连续第三个交易日下跌,报收于年内低点:11.61元/股。这意味着,如果低迷的股价再持续半年,去年6月8日以20元/股完成一次定向增发(7亿元购3800万股)的认购人,在今年6月8日增发解禁后,将面临超过几亿元的损失。

  但也是从1月6日开始,华工科技一改颓势,利好频频出现,股价一度在3月14日达到年内高点:18.30元/股,距离20元的增发价仅差1.70元/股。这段时间内,一个很大的利好消息就是管理层的增持——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1月10日至11日,二级市场以13.51元/股均价买入公司407.04万股,2月13日以14.93元/股买入37.26万股,3月5日以16.69元/股买入100.61万股,累计买入544.9万股,占总股本的1.2229%。

  据了解,购买者武汉新金石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占10%)、公司高管及部分骨干员工、劲牌投资公司共计21名股东组建而成。当时外界的解读是,“高管的增持行为将使公司管理层利益进一步与股东的利益高度一致。”

  对此,中信证券首席投资顾问陆家为日前对媒体分析,“原本由华工科技高管来组建投资公司就很敏感,而新成立的新金石又去买卖自家公司的股票则加大了有内幕交易的嫌疑。”

  “这仍属于猜测,这其中是否存在关联或内幕交易还需要翔实的证据。”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对《国际金融报》分析,“但客观而言,增持自身公司的股票会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在形势好的情况下,能拉动股价,进而也能从股价的差异中获利。”

  “苹果”也惹祸?

  与此同时,市场昨日又有传闻称,相关人员和公司被调查,是因为“苹果惹的祸”。

  具体的原委是,2011年7月初,媒体曾报道华工科技获得了美国苹果公司价值1亿元以上的订单,此事遭到华工科技的否认。但本报查阅资料发现,该公司已被市场认定为“苹果概念股”,2011年年报中,苹果公司以4403.5万元的营业收入排在华为和中兴通讯后,是公司第三大客户。

  对此,“公司前后不一致的信息披露”当时就曾引起过外界的质疑。刘卫曾回应,“否认该消息是因为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有媒体将此事“联想”到了其他方面——正是在2011年末,“公司高管成立新金石投资,并在二级市场大量增持,且公司未进行其他投资”。

  对于上述猜测,本报昨日始终未能联系上华工科技。

  如何量刑

  尽管证监会未公布细节证据,但华工科技被调查却成为不争的事实。华工科技公告称,董事长马新强、董事会秘书刘卫、独立董事骆晓鸣将被证监会调查。其中,马新强、骆晓鸣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刘卫则“涉嫌内幕交易”,新金石公司证券账户“涉嫌内幕交易”。

  但前日有消息称,马新强等高管均在正常上班,“目前只是被调查,是否涉及内幕交易并不能确定”。

  “但有这么多市场猜测和市场传闻在,涉嫌内幕交易等罪显然不是空穴来风。”业界律师吴俊锋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从概念上看,“内幕交易”是行为人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华工科技相关人员的行为很可能是‘利用’,而不是泄漏”。

  张马林确定地表示,一旦证据确凿,相关涉案人员和公司不可能不受罚,就连华工科技公司本身都可能受到处罚。“尤其是,现在属于顶风作案,罪名若最终确定,量刑应该不低”。

  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强调,“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避免损失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三次以上的”都应被认定为《刑法》第18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资深股民包先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除了严刑峻法,相关部门或应该出台举措,维护可能受损的中小股民的利益,“毕竟,广大中小股民是证券市场的主力军之一,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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