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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掮客行长落马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6 04:2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伊琳

  6月5日下午1时许,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看守所庭审现场,身材微胖的刘树伟身着囚服,被法警押送入庭,与背对旁听席的梁秀芬并排坐在被告席上。

  从银行支行行长与VIP客户关系,到朋友关系、再到最终成为相互指证的服刑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此刻庭审现场的再度相逢,不知两人心中做何感想。

  刘树伟,现年40岁,原临沂城市商业银行(下称“临商银行”)罗庄支行行长;2008年7月,因涉嫌诈骗被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5日,因金融诈骗、伪造金融票据、高利转贷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

  梁秀芬,曾是三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006年起,开始与刘树伟进行着频繁的银企往来和资金交易。目前,她被公诉方、临商银行、临沂公安指控为刘树伟的合谋者,涉嫌罪名与刘两项雷同,即伪造金融票据和高利转贷;甚至被刘指控为案件主谋。

  对案件抽丝剥茧后,一张攀附银行系统而建的地下资金运转网络浮出水面。时任支行行长的刘树伟,正是缔结这张资金大网的中心。他以替客户办理承兑票据等为由,帮助客户筹集资金,充当借贷双方的“过桥”中介从中渔利。

  地下金融灰色截面

  “欠了高利贷的很多钱,不跑会有人要了我的命。”这是刘树伟在2007年10月19日“跑路”前留给亲友的一句话。出逃前,刘还卷带了一批客户资金,但最终没能躲过法律的惩治,次年便被抓获归案。

  刘树伟1992年就进入金融系统,是临沂金融圈的资深从业人员。1998年,他进入罗庄商业银行罗西支行,2002年已经成为临商银行罗庄分理处主任;机构调整改名支行后,刘的头衔也升为支行行长。

  被判刑后,刘树伟案再度牵出两场官司。一是梁秀芬依一张由刘开具的银行交款单,将临商银行与刘树伟告上法庭。第二场官司正是文首,于6月5日上午10时许正式开庭审理的梁秀芬和刘树伟金融诈骗案。

  刘树伟从支行行长跌落的这一跤,也剖开了临沂区域金融业态中的灰色截面。

  2006年前后,国内票据贴现业务大幅飙升,贴现利率则远低于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第一季度票据融资增加3105亿元,占新增贷款的25%。尤其是当年的1-4月,票据融资增加近4000亿元,而此前三年,每年的票据融资增量分别仅为3428亿、2385亿和4700亿元。

  文宏贾(化名)现在临商银行押运队工作,2007年10月前,就职于临商银行罗庄支行罗西分理处,主要负责财会业务,还经常给刘树伟“跑腿”,自己也曾经想如刘那般转贷获利。

  事实上,他转借的多是刘树伟的钱。一次,有个朋友的一笔银行贷款一时还不上,文宏贾找刘树伟借了14万元给垫上。原本约定只用几天,约定利息为 4000元,银行续贷后归还。但因续贷没有成功,14万也一直没还上。

  此事刘树伟完全知晓,也正是他无息出借给文宏贾。但文宏贾经常帮刘树伟去“弄票”,这14万或可算是一种报酬,刘未予追究。

  所谓“弄票”,是这个圈子里承兑汇票办理操作过程的“隐晦术语”。

  根据文宏贾的供述,刘树伟帮企业将承兑汇票前期办理好后,大都叫文宏贾带着企业的人到临商银行票据中心填写票据,承兑汇票出票后,由他负责将票拿走,不给企业的人拿到。随后根据刘树伟的指定,再由他负责送给临沂的一些“票贩子”。

  文宏贾称,有的票贩子当时还在临沂老市委东边一宾馆内租设数个办公室,颇具规模。

  这些票贩子事先会与刘树伟谈好贴息利率,由他们负责将票贴现后,再根据刘树伟的要求,将现金打给刘树伟控制的账户。整个流程非常快捷,往往一天就能完成一笔2000万面值的承兑出票、贴现。

  司光密(化名)目前是临沂一办事处主任,同时也是一家化学品厂和瓷业厂的幕后控制人,两家企业实为同一家,办公地点也在同处。

  司光密的两家公司经常在刘树伟负责的机构里办理承兑汇票,一般办理汇票的保证金额度为50%到60%。有时保证金不够,就由刘树伟帮他搞定,但他得支付利息。

  但公司办理承兑汇票时,一切都由刘树伟一手操办,司光密只需要将企业的法人章和财务章送去即可。而且,企业也往往信任这名行长,司光密有时会将这些印章直接放在刘树伟处。企业只用承兑的差额部分,循环套开承兑汇票融资,相当于借新还旧。

  比如,在2011年11月前后,临沂市一经贸公司法人代表汪起(化名)找到刘树伟,说公司办理承兑汇票交保证金还缺600万元,请刘树伟给予帮助。

  刘便找到了票贩子林美(化名),和目前被指控的“高利转贷”的梁秀芬。林美打到刘树伟控制的一个账户上200万元后,资金被转到梁秀芬的软骨素精品厂的企业账户上;刘树伟又通过他所控制的妻子名字的账户,再转到梁秀芬个人账户,加上账户上原有的50万元,凑足250万元后,又将资金转给了汪起的这家公司账户。

  同时,刘树伟又让梁秀芬的双发油棉的公司账户上转款350万元到汪起这家公司。通过如此的资金流径,迅速凑足600万元,以解汪起的燃眉之急。

  而汪起的这家企业贴现完成后,通过他所控制的另一家企业,将款分别打给梁秀芬控制的双月软骨素企业账户100万元,双发油棉企业账户500万元,融资成本以每100万元资金日息3000元计。

  根据司光密的供述,同期的银行贷款利息即为每百万元每天3000元。“一般这类收益的打款,刘树伟不让转账,怕留底,只转现金。”这也是刘树伟认为能规避银行监管的招数之一。

  “金主”梁秀芬

  根据梁秀芬在法庭上的陈述,当年,经亲友介绍,时任临商银行支行行长的刘树伟因揽存相识了梁秀芬。

  在该名亲友的引荐下,刘树伟与梁秀芬相识后,并在刘所在的金融机构开设了两家企业的基本户。后来,她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另一家企业——双月软骨素精品厂的基本户也开到了罗庄支行。其借出的高利贷单笔数额一般为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不等。目前,多个渠道指其仅通过刘树伟放高利贷累积利息收入起码上千万。

  另据刘树伟本人的供述,梁秀芬是他帮企业筹集承兑票据保证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刘树伟借梁秀芬的钱也都是通过她的两家企业办理现金和转账支票,先转到刘树伟掌控的数十个账户上,有时为了规避银行监管,先转到梁秀芬在罗庄农村信用社个人或单位开的账户上,然后两人去提现金,再由刘树伟打到他所掌控的银行账户上。

  刘树伟给企业打保证金,就找梁借钱,每百万元每天利息1000元,后来提高到3000元,有时甚至高达五六千元,都是刘树伟从公司账户上给别的企业转账,大多以现金支票形式提取,然后存到刘树伟掌控的账户存折上。

  开始时,刘都是按约定提前支付,办完承兑后,将本息一并交付梁。后来,刘树伟将商定的利息加到本金内,给她开具临商银行进账单,上面盖着罗西支行的一个“三角章”。一般写的日期都是交款日期的延后日期,比如5月10日借款,如果双方约定为5月25日还款的,落款时间就写5月25日。

  之后,刘树伟会提出款再借用一段时间,并将借款和利息累积后再写一张缴款单,之前的缴款单就被收回了。如此利滚利,截至2007年8月27日,梁秀芬放给刘树伟的高利贷本息已累积达到2000万元;至同年10月25日,该本息已高达3158万元。

  梁秀芬也是这个支行的“名人”,上上下下的人都对她比较熟悉。对她的评价大都是“精明”、“小气”,“银企对账时,连一毛钱都会计较”。但至此,梁秀芬仍不承认自己借给刘树伟的钱属于“高利贷”,只称是帮助刘树伟完成支行的存款业务。

  夏广才也是原罗庄支行的一名员工,调离该支行后,还曾找梁秀芬拉过存款。2007年10月,刘树伟出逃后,梁曾是夏广才最大的客户。为了能继续向梁秀芬揽存,她在刘树伟事发后,帮梁秀芬解答了银行交款单方面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因为此事,他差点被临沂公安实施刑拘,最终被检察院否决。

  事实上,当时基层银行揽存考核压力巨大,有银行同业甚至认为,刘树伟的一些行为并非纯粹出于借贷获利,他的很多操作模式,也在无形中保障了支行的存贷款业务。

  银行风控暗道

  按照银行的规定,银企需每3个月对一次账,但刘树伟跑路前,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找梁秀芬对账。此时,梁与刘之间的信用体系已经非常脆弱。梁秀芬开始为自己积累了那么多的借款而忧虑,因为这些钱压根没真正进入银行系统。

  2007年9月中旬,她要求刘树伟填了两张临商银行的现金交款单,上面盖着银行的现金收讫章,一张是累积形成的2000万元,另一张是658万元所谓“利息累积收益”,并将之前的单据收回。之后,梁就一直催着刘树伟抓紧还钱。

  刘树伟向梁秀芬借取的资金如何往来,因为大都通过现金方式进行,银行的系统里没有记录可查。因此,律师认为这两张单据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这两张单据的形成,却显示了银行风险管理上的不少漏洞,主要体现在银行现金收讫章的使用上。

  临商银行内部人士分析,根据银行规定,上班时,现金收讫章应由柜员使用及保管;下班时,则要放回一个带锁的袋子里。即便平常吃饭、上洗手间,柜员也要将这枚公章仔细保管好。

  理论上,行长是不能碰到这枚章的,但刘树伟却可以轻易偷盖。

  据银行内部人士回忆,当时放那枚公章的袋子拉链坏了,柜员曾经要求刘树伟更换,但见刘没及时更换,也就没有进一步坚持。下班时,也只是将章和包一起放到一个大的铁皮箱里给锁上。平常吃饭或上洗手间的时候,有时也没及时收好,这才让刘树伟有机可乘。

  另外,支行一些员工也有发现,刘树伟处收有其他企业印章、存折的现象,并有向企业转账等行为。

  对于前述两张重要证据——银行缴款单,刘树伟供述称,当时他在梁秀芬的威逼下,在上面做了些手脚,故意写了多处不符规定的内容。

  比如,根据业务规定,如果该笔款入账的话,上半部分为客户填写,下半部分为银行填写,临商银行正式入账的现金交款单下半部分均有银行及其打印信息,但给梁秀芬的则不是银行机器打印的。而这两份交款单,实际只是前台办理业务时使用,前台以外不能使用的。

  不仅如此,这两张交款单为对公使用的业务单据,上半部分明示为“单位填写”,而梁秀芬当时要求写的是个人名字。此外,现金交款单上有刘树伟本人签字,但临商银行规定,行长不能接触柜台业务,更不能收客户款项。以上这些都说明了这份单据是假的。而且,名字中,梁秀芬的“芬”也被刘树伟故意写成了“粉”字。

  于是,两张重要证据——银行交款单的真伪与法力效力成了本案的症结所在。不仅如此,案件本身疑点重重,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仍以上述交款单为例,梁秀芬称两张交款单记录的2000万元为刘的借款本金,685万元为借款利息,但刘树伟的供词刚好相反。

  诸多疑点需待法庭进一步审理,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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