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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不得将市场传言作为依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02:19 来源: 重庆商报

  6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称“就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业准则”),两项自律规则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些与大盘或个股行情相差甚远的“Y”研报以及对过往成绩夸夸其谈的Y分析师,则将成为证券行业协会重点监控的对象。

  研报必须进行质量审核

  “就业规范”明确,证券研究报告可以使用七个信息来源,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相关信息;上市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等等。与此同时,“就业规范”还明确提出,券商研报“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就业规范”要求,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质量审核应当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等内容,重点关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专业性和审慎性”。

  “两个自律规则共同构成了对证券行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自律管理规则体系,将有效防止各类‘研报门’事件的再次发生。”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

  研报须在特定平台发布

  为了突出自己的荐股水平,市场上不少分析师都“流行”着用以往的荐股成绩来突出自己水平的做法,而这种做法也将成为“过去”。“行业准则”发布的要求显示,“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并要求分析师“应当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另外,通过短信发送研报的做法也将被禁止。“行业准则”指出,“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论坛、博客、微博(http://weibo.com)等互联网平台对外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调研计划等须“保密”

  为了维护研报的公平性,两项自律规则还分别对研报和分析师的“独立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按要求,研报相关人员“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行业准则”则要求分析师应回避其直系亲属担任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另外,证券分析师还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行为准则’将有利于规范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等执业行为,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监管体系。”李大霄指出,这一规则将提高证券分析师的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国证券分析师队伍的建设。记者 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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