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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罐泄漏起火 女子惨遭毁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02:19 来源: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何欣)刚刚购买几天的液化气罐在使用过程中泄气,导致火灾发生,致使在场的四人受伤,女主人张燕更是惨遭毁容。近日,张燕将卖液化气罐的王强及其挂靠的液化气站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50万余元,房山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2008年9月,张燕从挂靠于某液化气站的王强手中购买了一瓶“带罐液化气”。几天后,就在准备使用液化气做饭的过程中,液化气罐阀门突然被罐内的压力顶飞,液化气随之外泄,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当时在现场的四人均被不同程度烧伤。其中张燕的伤势最为严重,经抢救虽已脱离危险,但因面部烧伤严重,已经毁容。几个月后,张燕因不能支付高额的医药费被迫出院。

  事发后,张燕就赔偿事宜曾找到王强和其挂靠的液化气站进行协商,但两方互相推诿责任,谁都不愿赔偿,张燕遂将王强及其挂靠的液化气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及误工费共计50万余元。庭审过程中,王强和液化气站均表示,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张燕对液化器具使用不当所致,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原因系液化气罐泄漏液化气,遇明火源发生爆燃起火。盛装液化气的钢瓶经检验,已超过15年的使用年限,早已应当报废。法院认为,王强为张燕供应的液化气所用钢瓶已属报废,这才是导致张燕在使用时发生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强承担责任。而王强挂靠某液化气站名下,该液化气站未对王强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尽到安全检查义务,故该液化气站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张燕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45万余元。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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