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背景是基于国家安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3 02:36 来源: 中国经营报访中国气象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张钛仁
李慧敏
黑龙江省人大日前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是中国首部规范地方气候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一出台,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
部分业界人士认为,《条例》出台的背后就是当地气象部门想分一份新能源的蛋糕,是气象部门想抓权。
针对此种看法,中国气象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张钛仁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专访时回应表示:“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是对国家负责、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并非气象部门想要什么样的权力。”
“气候问题归气象局管理”
《中国经营报》: 一直以来,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是由能源局和发改委来管理,为什么现在气象部门也要介入管理呢?
张钛仁:首先要理清概念。风能太阳能资源都属于气候资源的范畴。作为主管机构,气象部门负责气候资源的监测、预报、预警及其相关的服务工作。
其次,气候变化是一个气候问题,是一个科学问题、技术问题。但是气候变化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全球变暖、海平面升高、土地沙漠化加剧等等,就不单纯是气候变化的问题,也不单纯是科学问题,其造成的后果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这可能会涉及到环保问题、农业问题、林业问题、水利问题等等,这些社会问题涉及到哪个部门,就应该按职责由哪个部门来管理。
同样,包括风能太阳能在内,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单纯是气候问题,而是变成工业问题或者能源问题了。从“能源”开发利用的角度来讲,风场怎么来建、怎么把风能转化为电能、电能如何跟国家电网并网发电等等问题,都应由发改委、能源局去管理。
而风能太阳能资源的监测、分析、评价和普查、区划,以及如何布局、在什么地方勘测、在什么地方建风场更加科学有效等等,就是一个从“气候资源”角度开发利用的问题,这是气候问题,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来管理。
比如农业问题,从种子的选种、施肥、浇水,一直到最后粮食收获,这个之前是农业部管理的问题;粮食收购了以后,成了粮食局的问题;加工成产品以后又成了工业问题,就又有食品安全等系列部门去管理。
这是一个产业链,在不同的阶段应该由不同的部门去管理。
“气候资源不能盲目开发”
《中国经营报》:黑龙江《条例》规定,风能太阳能的探测必须首先经气象部门批准,其必要性在哪里?
张钛仁:气候问题是一个长期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影响越来越显现出来。风能太阳能是气候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低碳经济和新能源的发展,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国际上能源发展的重要方面。气象主管机构对风能太阳资源探测进行批准审核,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一些风电企业特别是一些外企在布点的时候,不知道这个地域是一般区域还是军事敏感区,因此点位的布局就可能会涉及到军事安全的问题。另外,目前很多企业的设备都来自国外进口,这些设备上可能固化有某些设置,用来获取我国气象、气候资源资料和数据。因此对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仪器设备资料,必须由气象部门审核批准以后方可操作。
第二,气候资源不能盲目开发利用。要按照气候资源的分布情况,根据历史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在普查、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科学的布局。对风场的设置、布点都要进行科学的论证,盲目开发只会造成成本过高或严重浪费,也可能造成对气候资源的破坏。因此从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角度,也需经过气象部门的审批。
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是对国家负责、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并非气象部门想要什么样的权力。
第三,《气象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部门只负责上述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具体项目是否立项由国家发改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