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深圳民办学校董事长亿元遗产引发离奇诉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10:05 来源: 深圳商报

  公司董事长突发心脏病猝死,其子女诉请撤销父亲与继母的结婚证书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龙岗区某实验学校董事长突发心脏病去世,围绕其在学校的股份划分,引起一桩离奇的官司:董事长的两个孩子,要求法院撤销父亲与继母的结婚证书。逝者的遗孀,则怀疑丈夫的三弟是这起夺产案的始作俑者。

  一所资产过亿的民办学校,因为董事长心脏病突发去世,成为遗孀、小叔子、董事长前妻子女、亲戚争夺的对象,叔嫂反目、继母继子对簿公堂……原本和睦的一个大家族,也因为争夺这笔巨额遗产而风浪顿起,引发多宗诉讼。

  在这起争夺遗产引发的案中案中,最为让人拍案惊奇的是:董事长前妻的两个孩子状告老家的当地镇政府,要求撤销父亲与现任妻子10多年前办理的结婚证书。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本只有婚姻当事双方才有资格提起的诉讼,居然由他人提起,并被当地法院受理,而且一审还能胜诉。明天,河源市中级法院将对这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进行二审。据记者了解,这宗奇案的发生,与董事长的突然病故及其留下的巨额遗产密切相关。

  兄长去世弟弟主持划分股权

  2011年6月23日,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的一所实验学校的董事长黄显忠心脏病突发去世,因事发突然,黄显忠没有留下遗嘱。处理完黄显忠的后事,黄家人开始坐下来谈遗产的处理,以及黄显忠遗孀张虹及子女的生活问题。

  黄显忠的弟弟黄显宏、黄显雄以及一名亲戚刘玉拿出两份文件,分别是《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和《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补充协议》,表示两人与一个亲戚在学校有股份,是合作方。于是,他们与张虹签订了一份《关于划分“深圳市龙岗区××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商定以后张虹作为学校的校董,每月可领1.3万元工资做生活费,学校全面交由黄显宏等人接管。

  《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和《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补充协议》内容显示,这所学校是由黄显忠、黄显宏、黄显雄以及刘玉共同兴办的,其中,黄显忠占有学校40%的股份权益,其余三人各占20%。而在黄显忠去世后签订的《关于划分“深圳市龙岗区××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则是根据这两份协议进行重新划分,协议表示:“为了平衡家族其他成员的利益,黄显宏、黄显雄决定自愿从其占有的20%股份权益中各自抽出5%,分别赠与给黄显军(黄显忠兄弟)5%、赖显才(黄显忠同母异父兄弟)5%。原黄显忠所占有的40%股份权益,则细化分配到其全部继承人赖阿娣(黄显忠母亲)、张虹,以及5名子女名下。”

  自从2011年8月份签署该协议后,张虹确实每月拿到了1.3万元工资做生活费,但从当年的11月份之后,就再也没有拿到了。

  嫂嫂怀疑协议造假告上法院

  张虹之所以拿不到1.3万元工资,是因为她在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股权份额划分协议书,于是学校停发每月1.3万元的工资。

  张虹称,股权确定好后,黄显宏全面掌握学校财政大权。学校的所有财务章、财务资料等都被小叔子掌握,她再也无权过问,“我感觉自己完全被踢出局了。”她表示,后来又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导致双方彻底翻脸,她搬出了学校。

  张虹称,自己在教育部门和工商部门查询后才发现,这所学校的注册登记资料上,由始至终都只有她丈夫黄显忠一个人的名字,工商登记也没有出现小叔子等人的名字。她据此认为,学校完全是属于她丈夫一个人的,和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而自己作为黄显忠的妻子,应该分得一半股权才对,再加上另一半作为遗产继承,她也应该有份。

  这个结果让张虹无法接受,不久她在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股权份额划分协议书,她认为这是自己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案件起诉后,她与黄家关系彻底破裂。

  而更让她没想到的是,自己提起诉讼之后,黄家人也在老家河源市和平县相继提起了三宗相关诉讼,其中之一便是前文涉及的那起撤销后母张虹与亡父黄显忠婚姻关系的行政诉讼案,状告对象为河源市和平县青州镇政府。

  该案一审时,和平县法院认为涉案结婚证属于非当事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因此判决撤销两人的结婚证。“我和我老公结婚10多年了,还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在居然被法院判决结婚证无效。”

  拿到这份令人哭笑不得的判决,张虹立即向河源市中级法院上诉。6月27日,该案将二审开庭,本报将关注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

  学校注册时只有逝者一人名字

  在张虹的眼中,这起夺产案的始作俑者,是丈夫的三弟黄显宏,他的本职是一名律师,在黄家中最懂法律。她认为,在和平县的三起针对自己的诉讼,都是他一手策划。

  对于张虹怀疑作假的合作办学协议,黄显宏拿出了原件,该协议签署于2003年,补充协议签署于2005年,协议上有4名合作办学者的签字,并有律师见证书。“如果她怀疑有假,完全可以做司法鉴定,现在有这个技术。”黄显宏说,2005年签补充协议时,张虹是知道的。

  据黄显宏介绍,2003年筹办该学校时,4名合作办学者是根据协议中股份份额出资购买土地及用于办学的其他费用,到2005年学校办起来并开始招生,因为学校已经有了实体和校名,因此大家又补充签订了一份协议,基本上也是按2003年那份协议约定股份的结构。他说,因为大家感情都非常好,而且也各有各的本职工作,加上审核学校举办人的程序非常严格,为了简化办理流程,大家一致决定学校举办人只写黄显忠一个人的名字,作为律师,他认为私下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在法律上能够保障大家的责任与利益,因此对于注册时写不写所有人的名字并没有太在意。

  撤销结婚证是不得已的反击

  黄显宏承认,在和平县提起诉讼,是对张虹的一种反击,“两个侄子实在看不下去了,提出撤销他们的结婚证,这也是一种愤怒的表达。”他认为,如果没有张虹的这起诉讼,他们根本就不想打后来的这些官司。而直到目前,他还是希望能够和平协商解决此事,和“大嫂”坐下来好好谈一谈,让家族复归平静。对于张虹的担心,他说,学校的管理自有其运作规律和程序,她担心失去对学校的掌控其实是多余的,一切都有协议和法律。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谁有权起诉 撤销结婚证?

  夫妻双方因离婚闹上法院屡见不鲜,但要求撤销结婚证的案件却极为罕见。究竟谁有权提起撤销结婚证的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骆超华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仅限于‘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要求撤销’。”骆超华律师表示,根据这一规定,显而易见,只有婚姻双方当事人才能提起撤销结婚证的诉讼。具体到本案,只有黄显忠和张虹,有权对自己的婚姻关系提出撤销的诉讼,其他人包括直系亲属均不具备这样的诉讼主体资格。除主体资格之外,这类案件也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受理案件时法院应一并审查。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