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银行卡收单业务征求意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06:43 来源: 金融时报本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牛娟娟报道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起草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办法》中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普通消费支付业务、自助消费支付业务、订购业务、代收业务、其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方式,保留检查记录。收单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所有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经营珠宝、手表、电脑等易变现商品的、发生过可疑交易及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每三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新签约商户,应在第一笔交易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保证在商户资金结算前,完成对收单交易的实时风险监测。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应能根据不同的银行卡风险类型,设置相应的可疑交易侦测参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办法》称,收单机构应自主从事以下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外包。内容包括: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资质审核和签约;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特约商户资金结算;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因收单业务系统与银行卡清算组织直接相联需要,收单机构可将收单交易处理等核心业务外包。收单机构应审慎管理外包风险,制定确保外包业务连续性的应急预案,并每半年一次对外包服务机构和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办法》还就监督管理、罚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央行表示,各单位、个人可于2012年7月27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