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证监会六大措施启动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5 03:02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证监会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2年4月2日至4月18日。征求意见稿拟推出六大措施,以改变目前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要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同时,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要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同时,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

  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应进行非公开询价,并将预估的发行价格区间提交给发审会,如预估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需在招股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该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等。招股书正式披露后,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发行人应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提供盈利预测的还需补充盈利预测,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甚至可能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

  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督促证券交易所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并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人情报价、操纵新股价格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新股发行中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所谓新股价格畸高、“打新”投机严重及随之出现的“业绩变脸”和市场表现下滑,除体制机制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因此,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舆论宣传、风险揭示和投资教育,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只有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方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经过广泛讨论、认真研究后形成的。”负责人说,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