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9日 16:23 来源:扬子晚报
媒体报道说,实名制列车,有的地方规定乘客补票必须再次支付票款。
动车实名制刚刚全面推行,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铁路部门也在想办法解决,我们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但是,乘客补票须再次支付票款,这个适用于非实名制车票的规定,个人认为,照搬到实名制车票身上却是不合适的。
实名制下,某个乘客的车票虽然丢失,但车站购票系统里的相关信息还在,车站完全可以根据证件信息对比再补一张车票给他——这其实是车票实名制的一大优势,没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乘客第一次购票已经支付了票款,等于购买了某次列车某个座位的临时使用权,也相当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当仍有确切信息证明这份合同存在并且有效,该乘客对这个座位就仍然拥有临时使用权,铁路部门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补票并不是再次签订合同,也不是再次出卖座位的临时使用权——再次收取票款相当于单方面终止上一次合同,也相当于将同一个座位的临时使用权“一女二嫁”。
因为是实名制车票,其他人捡到乘客丢失的车票也无法使用,所以补票不再支付票款,并不会给铁路部门造成损失,也不会让一些乘客有贪便宜的机会。相反,要求乘客补票再次支付票款,则意味着铁路部门有贪乘客便宜的嫌疑。当然,车站可以向补票乘客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弥补车站付出的人力成本,只是手续费应恰当合理,不能像备受诟病的退票费那样一律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
从目前情况看,对于实名制车票丢失后怎样补票,各地铁路部门的规定五花八门,更像是应急之举,因此,希望铁道部能够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就此出台明确、统一的规定。(浙江 晏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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