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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晓明:公司风险管理带给司法工作新课题

2011年07月15日 23:23 来源:华夏时报

   在国家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背景下,上市公司转型时期的风险管理成为时代主题,总结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成败得失,加强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10年之前风险管理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话题,但是近年来,尤其是最近5年来,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在公司实践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制度建设方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分别从各自职责角度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以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为标志,我国央企的经济管理进入了全面风险管理时代。此外,财政部会同四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以及两个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中国版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已经形成。

   为贯彻上述规范性文件,一些自律性组织如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一系列指引性文件。从上述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规则实践效果来看,当前我国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都已经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设计配备了相应机构和人员,完善了运营机制。

   同时,上市的中小公司以及一些未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也主动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规范自身运作行为。作为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的回报,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公司风险管理的实践活动也为公司制度增添了许多新的元素。

   按照传统的学科意义划分,风险管理属于保险、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和金融等传统经济学研究的领域。与法律学科,特别是司法领域的联系尚不密切。然而,经过50年的研究和探讨,风险管理已经实现了多领域、分散研究,向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架构转变。在整合框架之下,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都是风险管理的研究对象,这极大的拓展了风险管理的学科空间,也与公司法律制度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我理解风险管理与法律制度的联系主要体现在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紧密联系方面,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是公司往哪去的问题,那么公司怎样到达,就是公司管理要解决的问题。而公司风险管理关注的重点则是,公司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如何实现风险最小、利益最大。或者是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风险最小。实践中,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切实防范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所建立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机关,是传统公司法中的组织法问题。

   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对风险管理这一新生事物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如何作出积极回应这一方面。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给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需要我们进行有针对性地研究,同时也希望能够看到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一,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的模本不同。我国公司法基本制度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立法架构,治理机关采用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双重治理结构。这种分权制衡权利架构是多年来公司法理论的基本逻辑。特别是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在美国学者的主导下,组织咨询团队向转轨国家传播美国的公司治理理念和经验,如宣传财务透明,独立董事制度和保护债权人、中小股东的重要性等。

   这些传播活动的规模和影响是巨大的,现在公司实践中出现了C级领导(如CEO、CFO等),并出现了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等,这是以监督制约董事会经营决策的制度设计。这些都可以明显看到公司实践受到了上述宣传的影响。

   对这些制度的移植和借鉴成效,学术上不完全是一个声音,比如美国著名学者克拉克教授就撰文,中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很可能是翻译的错误。也有学者质疑,在已经存在监事会这一法定监督机构的情况下,在董事会内设立监督委员会是否是叠床架屋,是否会导致公司的指挥和监督机构运行混乱。公司领导,特别是CEO,在公司中的职能地位如何确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选用基础、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其勤勉尽责义务衡量标准是否高于内部董事、执行董事以及他们是否要有所区别等等,都是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民事责任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机制,民事诉讼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救济渠道。我们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诚实度不尽如人意,在资本市场上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多有发生。个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都从不同角度加大了对公司内部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规章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起到了规范作用。

   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给予受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司法救济,有效制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层的失范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解决的途径不是靠大规模群体诉讼,这会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在研究制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时,一直进行政策权衡的重要问题。

   第三是作为本土智慧的司法经验对公司制度的贡献问题,从历史经验来看,在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之所以在国际范围内广受青睐,与该国经济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德国、日本模式,90年代的美国模式成为各国公司学习的模本,人们往往将经济上的成功与公司模式捆绑宣传。如今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在全球市场日益活跃,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已经成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已经被看做是中国经济制度的标志之一。

   这种情况下,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的伟大实践中,公司制度作为典型本土智慧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作出自己的贡献并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个问题。公司内部治理与公司相对人利益平衡之间的关系,发挥公司制度在鼓励投资、增进社会财富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我们在研究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过程中重要的政策主线。

   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的事情一定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尽管我们较早期一些学者为自由市场经济大唱赞歌,中国经济以自身的高速发展,证明了我们的经济制度与自由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较优势。那么在公司制度建设这一领域,如何在借鉴他国制度过程中契合自身实际,整合多学科成果,塑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律制度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并积极实践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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