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5日 15:28 来源:燕赵都市报
□罗瑞明
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中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7月24日《北京晨报》)
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于2006年1月16日,截至2010年底,已为7.77亿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可是从以往采集的信息看:有的将水电气费纳入个人信用档案;有的将电信欠费纳入,更有甚者,有的将闯红灯、醉驾也纳入,个人档案更像是一个筐,由此导致不少人“被不讲信用”,陷入“不讲信用”之中。据了解,时下通过查询个人信用档案拒绝的贷款申请额占总申请额的3%。
现实中,故意拖欠费用、不讲诚信的人并不多,因为很多部门都实行收费定时,到时不交费,自然就停止服务,迫使你不交也得交。而更多的是,一些行业的收费本身就是不合理,甚至乱收费;有的收费常常朝发夕改,令用户措手不及;一些行业收费不公示,偷偷进行……这些收费原本就不是用户的过错,而恰恰相反是收费部门不讲诚信所致,把账都算到用户头上显然不合理。其次,有些欠费是无意产生的,例如一个人临时出国了,没有来得及按时交费,又比如,有的人工作忙,或者出差在外,一时疏忽无意欠费。这些只要适当的提醒,或者给予一定的处罚就可以解决,将此种无意识的拖欠当作恶意的欠费记入档案,太过草率。
银行是征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与自身有关的信息无可非议,可是一些信息并非与银行有关联,银行却也很乐意“揽外活”,个中原因在于除了代办方有其利益之外,按照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超过此范围就可以有偿收费,由此征信信息越多,涉及的方面越广,查询的人就越多,查询的次数也越频繁,银行收取的费用也越多,银行自然很有“积极性”。
个人信息不告知本人,人人感到自危,谁也难以预料什么时候就“不诚信”,此种做法本身就难有公信力。由此给公众带来严重的影响,关键时刻要贷款救急贷不上,本来是无意中的小事,结果影响了大事。我觉得,此种不告知说重一点就是“陷阱”。
采集诚信信息不仅要求他人要讲诚信,而主管部门更应该讲信用,除公开信息外,还应该事先告知本人,征求本人的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是对公民语言权、表达权的一种尊重,有利于遏制采集诚信信息中的某些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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