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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达芬奇是事件更是案件

2011年07月26日 13:47 来源:新闻晚报

  金泽刚

  尽管“拖”到现在,达芬奇家具还没有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说法,但造假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实践当中,类似公共事件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应当依法追究背后的责任。达芬奇事件亦不例外,事实上,也完全具备了成为典型案例的“潜质”。

  首先,达芬奇造假明显违反了我国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近日据媒体报道,广东、上海消费者欲组团向达芬奇家居公司提出索赔,预计索赔金额将达数千万元。有律师称,达芬奇家居公司负责人曾公开承诺,“若原产地有假,则假一赔十”,因此消费者也有权要求达芬奇按照货款的10倍赔偿。而此前四川、北京等地已有律师或者消费者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受害消费者未必都会加入到诉讼中来,单靠民事法律制裁而使违法企业尝到深刻教训的案例并不多见。

  其次,达芬奇造假事件已为刑法所不能容忍。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犯本条之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现在,达芬奇被抽检产品已被权威机构判定为“不合格”,只要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达芬奇家居就涉嫌犯本罪,应予以立案侦查。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应该予以立案。而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调查已证明,达芬奇家居在宣传时使用了诸如“最大”、“顶级品牌”、“最高”等绝对用语,其原产地的宣传也被证实是假的。尽管目前还无法确定达芬奇家居利用虚假宣传获得了多大销售额,但根据媒体介绍推断,其虚假宣传行为已远不止“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为此,达芬奇家具的行为已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工商部门应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退一步讲,在司法机关介入后,经过调查核实,如果达芬奇的行为确实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那对于达芬奇而言也非坏事,因为它反而证实了达芬奇事件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那么也许达芬奇最终能够获得民众的谅解。果真如此,这应该也是达芬奇愿意接受的。

  但愿如今的达芬奇事件不再是一起被人评论的公共事件而已,因为唯有事件背后的案件更能让人警醒,亦不辜负发掘事件真相者的期待。

  (作者系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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