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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真正改善收入结构

2011年07月27日 11:17 来源:新闻晨报

  晨报特约评论员 苏振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日前召开的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两个重要信息:2011年上半年,北京、天津、山西等18个地区相继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市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13元;全国共有13个省份发布了2011年度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多在15%以上。

  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问题,讨论的已经非常充分了。传统的看法认为,最低工资制度会给劳动能力最弱的群体带来伤害,如果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高于低劳动能力群体所能创造的增量财富,这个群体将失去就业的机会。这个看法一般来说是成立的,但这一说法成立的前提是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太高了,实证研究表明,如果最低工资定在社会平均工资的45%-55%之间,是不会影响就业率的。另外,有一点是必须强调的,特定的低劳动能力群体如残疾人等劳动者,是不应该受到最低工资制度约束的。遵循这两个原则,最低工资制度就是必要的,否则,低收入群体会被长期锁定在低收入陷阱之中,失去了分享财富增长的机会。

  最近几年来,劳动力供需形势逐渐逆转,农村剩余劳动力从无限供给向供不应求转变的趋势已经形成,这导致最近几年劳动力工资出现了比较快速的增长。在这一趋势下,劳动力的平均工资水平事实上已高出了最低工资标准许多,因而政府再运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提升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效果将变得极为有限。故而,18个地区相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实意义已不太大。

  至于13个省份发布15%以上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更难说得上是一个有效的政策。工资指导线,是政府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的工资分配而制定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标准线,说白了,就是政府对企业的总工资水平每年必须增长多少而提出的一个明确要求。我们知道,在最低工资水平之上,工资水平是由劳动力的稀缺程度决定的,在劳动力供求关系给定的情况之下,工资标准是不可能也不应该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的,否则就会扭曲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效率,长期将导致工资水平丧失合理调节劳动力配置的有效性。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变,但这是不可能通过政府发布一纸“涨工资”公文而实现的,否则,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早就解决了。

  过去三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得益于解放了旧制度所压抑的社会创富潜能,这让一部分群体迅速富起来了。过去几年,劳动力工资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较快增长,这主要是劳动力供需结构改变所带来的。未来中国的增长,已不可能再依赖制度转型的推动,而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和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创新,实现经济增长的内涵型扩张。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总量和收入水平增长的速度取决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又取决于劳动力素质和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

  在这一新格局之下,政府的行政性调控手段必须止步于制定好最低工资标准、为低收入群体兜住底,在此之外,分属于政府职能的是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力度,以提升劳动力的劳动技能。但根本性的举措还应是实施激励企业创新的系统性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无非是几个要点:打破市场行政性垄断让企业获得创新空间;改变经济管理政策如税制为企业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改革金融体制为企业提供平等的融资机会,等等。

  这样的改革举措,均涉及到对我国经济体制的重大革新,改起来不会太容易。但是,这些影响中国经济的深层次问题不解决,而寄希望于行政性指令来“涨工资”,是不可能真正改善收入结构状况的。

  (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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