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01日 16:2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义昆
新闻背景:7月2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将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据7月28日《国际金融报》)。
网友刘义昆:这则新闻备受网友关注,但是说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9月提至4800元是一种误读。事实上,早在2006年初,当个税起征点从800元调至1600元时,外籍人员的起征点就从过去的4000元提高到了4800元,他们的个税起征点实际上并没有提高。
即便如此,“内外有别”仍值得质疑。改革开放之初,纳税的“内外有别”,是吸引外资和人才的权宜之计。改革开放30多年后,当纳税公平为公众瞩目时,此类权宜之计还应“权宜”下去吗?这种“内外有别”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在其他国家是没有的,不仅违背了税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的WTO精神。
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个税要体现公平、保障权利,一方面要坚持政府税收与个人纳税之间的公平;另外一方面,则要体现所有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外籍人员纳税上的“超国民待遇”,会继续刺痛民众纳税公平的敏感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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