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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正名夫妻共有免契税非最终目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16:50 来源: 现代金报

  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详见今日本报A23版)

  在经过各地征收房产更名征税的一番乱象之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就此事做出了最终答复:免征契税!听到这四个字之后,网上民声欢呼一片。必须说,在“税负过重”问题几乎在坊间达成共识的当下,免除夫妻一方房屋变更为共有免契税在必要的时候迎合了民意。

  但是,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使得民众仍有顾虑。其一,许多地方已经征了更名契税,更为甚者,南京7天之内更换了三种契税政策,那么,那些已经为更名而缴了税的纳税人,他们为临时政策或是地方政策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这些代价应不应该得到退补?在笔者看来,临时政策与地方政策在实施之前,最先应该规避的,就是纳税人的损失。而一旦造成损失,一定要跟进退还与赔偿。

  其二,今后,对于国家税收与财政部门未做出表态的税种,地方政府是征收还是不征收?再出现这样的征收乱象,又该如何处理?如果乱征,有没有必要的问责?这些问题,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并没有作出解答。如果没有问责、没有处理,则很可能是助力个别地方税务部门盲目征税、故意征税的势头。

  征税并不可怕,怕的是乱征税。这一次,一些地方税收部门就导演了“乱征税”一幕。虽然“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让夫妻更名不再有税负产生,但摆在税务与财政部门面前还有更重要的任务,即规避每一种法律变更之后的征税乱象,提高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提高答复民意的效率。

  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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