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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远 :如何摆放公益性国企盈利本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3 07:53 来源: 东方早报

  陈宁远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近日在一次演说中,将目前国有企业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被称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在中央企业层面,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地铁等方面的企业;第二类是竞争领域的国有大企业,中央企业占多数,包括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等。

  这个分类,按照邵副主任所举的企业的社会现象来看,的确是相当准确的。因为第一类企业是在市场上,以提供公共设施、公共产品等基础服务为经营模式的,它们的确有公益性很强的社会现象;而第二类企业,假如在不涉及行业许可的条件下,按照这几家企业的经营模式,的确应该是在市场竞争之中产生,并且在市场竞争之中强大。

  但这种准确的分类,必须要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讨论企业的社会属性。企业必须首先是企业,然后才有其社会属性的确定,企业不能因为做公益就不做企业了,虽然企业当然不能破坏公益,但企业必须首先是企业,然后才能是其他。

  何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实是有着广泛共识的,它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尽管广义上说企业也可以分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但归根结底企业是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的经济组织。一句话,企业可以不以营利为目标,企业也可以有很高的社会责任,但无论如何,企业也不能以管理社会为目标,尤其不能以企业自我的社会属性有强大的公益性,而放弃企业的基本性质——即企业是在市场上获取盈利的工具。

  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之中,现代企业制度(即有明确约束条件下的企业)已逐步形成了以公司制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结构。无论是央企的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动,还是地方国企里上市的港口、高速公路、燃气和地铁等公司,都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财务制度才能上市的公司,这些已经成为竞争型国有企业的公司未来目标:公众公司的企业,其经营目标不可能是公益性第一,而把投资人的利益扔在一边的,即使股东利益第二位,都不可能得到资本市场的基本认可。

  假如国资委的改革方向是公益性优先的话,是不是要求这些已经上市的公司退市呢?因为全球都没有投资人利益不是第一位的资本市场;若公益性要求成真,新的想上市的公司肯定无人来投资,这些老的上市公司要是因此被市场用脚投票,造成市值下滑,这其中涉及到的国有资产所属权益性的损失,是不是和国务院授权给国资委监管企业保值增值的目标相违背呢?

  再则,我们假设中国市场的投资人都是道德公益第一的,是允许自己投资的公司以满足公益性为最高利益的,但这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事实上形成了企业办社会。在改革开放之前,企业是办社会的,那时企业办社会的最为典型的结果是,不仅社会办不好(比如国企过去养老保障基本没有),还造成企业效率极为低下,这已为我国过去的历史证明。即便投资人投资道德公益第一,以满足社会公益性为最终目的,办社会慈善才是首选,而不能混淆企业和慈善的功能。广而言之,以营利为目标,企业都可以办慈善,但也不是想办就办,也要符合企业办慈善的各种法律,但这却不是国资委监管的范围,从法律管辖的角度,它应该属民政部门监管。

  总之,强调国企,尤其是强调央企的社会公益性,必须在企业是企业本身的基础上来谈它的改革,而这必须回归企业为何上。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谈深化国企改革;否则这些企业产生的最大的危害:垄断,很有可能一不留神“公益性”化了。

  (作者系财经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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