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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新车船税法有点四不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7 00:39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张志勇

  2012年1月1日起,新的车船税法将要实施,争论很久的一场大辩论也就此画上了句号。然而,形式上的辩论的结束,并不代表车船税法的问题得以真正解决。

  车船税法是财产法,即是根据财产所有人拥有财产多少所征收的一种税法。财产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社会收入不均造成的贫富差距。

  从车船税的历史来看,汽车对于中国的百姓来说,绝对算得上是一件奢侈品。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车船税法已经有过几次修订和改革,但是,2006年之前执行的车船税,即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还是具有一定的财产调节的意义。

  因为在1980年代中期,住房并不属于私人财产,还是属于一种公共福利由单位进行分配,而私人拥有轿车更是少之又少。

  换句话说,当时拥有私人轿车的绝对是最富有的。因此,当时将汽车作为一种财产来征收,是有着很大的均贫富的意义的。

  但是,明年即将实施的车船税法,则失去了财产税的基本意义。因为,汽车的消费者支出虽然在家庭中的支出占到了很大的比例,但是却并不是最主要的部分。

  在中国,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是住房。住房的财产价值也是少则百万,多则千万,甚至过亿,这么大的一个财产,国家却在推行房产税的过程中慎之又慎。虽然这里有着许多其他非财产方面的考虑,但是既然作为最主要财产的住房都没有进行财产税的征收,作为小字辈的汽车却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况且,汽车的财产价值是不断贬值的,那么如何对于贬值的财产进行税收的合理征缴呢?

  当然,汽车本身也有三六九等,从新车的财产价值来看,少的3万左右,多的则要数百万元。这样巨大的财产差异,则决定了不同价值的汽车应该征收不同的税率,才能实现财产税的真正目的。要对一辆汽车进行真正价值的评估,非常困难,对于法律的执行来说具有很难的可操作性。因此,虽然有人质疑以排量大小进行征收有脱离财产税的嫌疑,但是从某种角度看,排量大小在一般情况下,还是与汽车价值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

  新的车船税法除了财产税的意义以外,其实也暗含着“抑大扬小、鼓励节能减排”的作用。因此,按照不同大小的排量,实施车船税的征收就具有了实质性的意义。

  不过,按照明年即将实施的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率按照排量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是,这种调整更多地是对原来车船税条例的继承和相关利益方的妥协。

  比如,对于大排量汽车调整的税收额度虽然有一定的上调,而且幅度很大。但是对于拥有这些汽车的车主来说,根本不具有消费倾向调节的意义。4.0升排量以上的车型,一般都在百十来万,对于有能力购买这样价格汽车的消费者来说,每年再交5400元的车船税,基本上没有任何压力。有人说,豪车消费者对新的车船税的税收额度上调很“淡定”,意思就在于此。

  同时,新的车船税对于中间以下排量车型的调整,却没有向小排量做更多倾斜。新的车船税显示:1.0升(含)以下车型保持60~360元年基准税额不变;1.0~1.6升调整为300~540元,降幅为16%;1.6~2.0升调整为360~660元,降低了将近50%;2.0~2.5升调整为660~1200元,降幅为30%左右;2.5~3.0升调整为1200~2400元,降低幅度为20%多;而3.0升(含)排量以上车型则维持了较高征税标准。

  可以看出,下降幅度最大的是1.6升到2.0升排量的范围,而2.0升以上的下调幅度也比1.6升以下的下调幅度要大一些。

  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并不清楚。但是传递给市场的信号就是,鼓励更多的人去购买1.6升以上到2.5升排量的车型。但是,1.6升以上的车型不是小排量车型。严格来说,小排量车型应该是在1.3升或者1.0升以下的车型。但是,我们看到,新的车船税法对这个区间排量车型的税费调整幅度很小。

  要起到鼓励节能减排的作用,就必须让法律显示出强有力的压力,否则意义不大。

  如果对大排量车型征缴的税收额度,让车主根本不屑一顾,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失败的。如果对于小排量车型的鼓励,反而让消费者更关注较大排量的车型,那么小排量的市场永远启动不起来,节能减排的目的就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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