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教育资金需责任保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31 11:25 来源: 燕赵都市报12月30日,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示,为达到在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在公共支出尽量向教育倾斜外,还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中来计提教育资金,多方筹措教育经费。(中新网12月30日)
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4%,这个目标早在10多年就已明确提出,其实现的期限却一次次向后推延。在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实现“4%目标”的时间被确定在2012年。此次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强调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重申了今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中的有关内容,足见随着实现目标的期限越来越近,实现目标的现实压力也越来越大。虽然《意见》同时规定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两项措施,但舆论普遍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这项措施更感兴趣,更关心其执行的手段和效果。
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背景下,不少地方的土地出让收入有所减少,即便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在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按余额10%提取教育资金,所获得的资金很可能是十分有限的。所以,对于以土地出让收益补充教育资金,不能寄予过高的希望。综合看,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既要积极“开源”,也要努力“节流”,特别要尽量压缩“三公”消费等一般性支出,优先保障教育支出。
土地出让收益是政府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的收益,教育基金是政府用于公共教育投入的专项基金,两者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体系,是相距较远的“收支两条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基金,要保证渠道畅通并且足额提取,需要建立明确、严格、可操作的问责机制,从每一个部门、环节、步骤明确责任,规范操作,一旦有违反规定、失职渎职,即可对有关人员启动问责,严重者进而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缺乏刚性的责任约束和责任追究,要在两个相距较远的行政部门之间完成资金“转移”,谈何容易?
上述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因为这方面曾有过典型的教训。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然而,审计署去年11月发布的一项审计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至2009年,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到10%,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如此提取比例不达标,明显属于违规行为,但未见有人对此承担责任,也没有人受到严肃追究。由于刚性责任约束和责任追究的缺乏,从国土部门(管理土地出让净收益)向住房建设部门(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转移”难有可靠的保障,而国土部门(管理土地出让收益)和教育部门(管理教育基金)之间的距离,似乎比国土部门和住房建设部门之间的距离还要远,如果缺乏刚性的责任约束和责任追究,那就更难保证,同样的情形不会在国土部门和教育部门之间重演。
为保证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教育资金的政策得到严格执行和有效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保障机制和问责机制刻不容缓。
□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