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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是税负标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8 15:52 来源: 长江商报

  ◇ 志灵(北京职员)

  近期,关于中国商品中含税过高的议论成为社会热点话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对此解读称,中国主要征流转税,属间接税,而发达国家则主要是向居民直接征税。此外贾康强调,中国商品含税高,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总体税负就比发达国家重。衡量一个国家宏观税负水平,通常使用指标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月27日《人民日报》)

  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来论证我国宏观税负并不重,一直是近年来流行的一种论证方式。但是,这种论证方式看似有力,实则似是而非,因为其中有太多的逻辑错误。其首要的逻辑错误是,简单地把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等同于税收收入。我国税收收入只是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中的一部分,还有不少如土地出让金、罚没收入等政府可支配的收入,属预算外收入。

  其次,我们的政府财政收入中,还有一部分更为隐蔽的政府可支配收入,并没有纳入其中。按照国资委公布的数据,2011年我国央企全年累计实现利润为9173.3亿元,但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高达6086.4亿元。也就是说,央企创造的利润很多都没有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在客观上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的总量。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税负水平是否合理,不是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高低作为衡量标准,而应看公众所承担的税负是否与其享受的福利相匹配。如果两者相匹配,那么“占比”再高,公众也感觉不到税负有多重。反之,如果两者不匹配,说明政府额外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成本,那么再低的“占比”,在公众的现实感受中,也是很重的税负水平。

  这样看来,简单地拿一个“占比”来进行比较,既不能证明什么,也不能否定什么,因为两者的比较并不在一个逻辑层面上,违背了“异类不比”的基本原则。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任何论证时,一定要遵循基本的逻辑规律,而不能按照预设的结论,有选择性地对数据进行“按需对比”,否则,无论怎么论证,其结果都会面对公众一如既往的“就是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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