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从苹果侵权看网络版权亟待保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0 10:38 来源: 长江商报长江商报消息新一代iPad产品火爆销售之时,近百部文学作品,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被摆在苹果应用商店出售,甚至免费下载。日前,22位中国知名作家向苹果公司集体维权。(3月19日《新京报》)
如果是苹果公司自身将作家的作品上传,依据现行的著作权法,作家很容易得到救济。如果苹果应用商店所陈列的作家作品,是由用户自己传上去的,苹果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相当于充当了传统卖场、超市的角色,那么作家维权就有了困难。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按照百度文库此前的说法,他们是“作为免费文档分享平台,此前没有任何广告或盈利”,那么,只要他们及时删除侵权作品,就根本不承担责任。不过,苹果公司与应用程序开发者的合作模式是根据下载量的收入进行三七分成,苹果拿三成,开发者得七成。但即便如此,《条例》对直接参与了分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苹果公司还可以用对作品侵权并不知情进行抗辩。
当然,作家可以要求苹果公司及时删除侵权作品来维权。但这里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等作家知晓作品被侵权通知苹果公司删除时,侵权作品已经在网上扩散;二是,发现一起删除一个,简直防不胜防,删不胜删。
因此,是否应该改变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承担事后删除的责任现状?立法者应考虑一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起核准版权的责任,譬如,没有版权证明的作品,应视为侵权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总之, 立法者应当找到一条在保护作者版权和维护言论自由、促进文艺繁荣之间的平衡之道,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