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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著作权法草案应以保护著作权为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13:17 来源: 新闻晚报

  □武宁远

  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引发热议。在第12届音乐风云榜上,评委会主席高晓松带领音乐人们发起一场态度坚决的 “维权”行动,现场签署声明,希望得到有关部门重视。日前,国家版权局法规司负责人表示,该草案还处于征集意见阶段,相关部门会尊重音乐人的意见。

  从舆论大声支持高晓松等音乐人发起的 “维权”行动来看,草案确实还有不少值得斟酌的地方,对此,国家版权局法规司负责人也表示,已经了解到音乐界对草案的一些质疑, 4月中下旬左右会就此事给公众一个回应, “我们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如今,有了相关负责人的表态,大家也可稍稍宽心。毕竟,出台一部法规总会经历修改、逐步完善的过程。只是,在这个过程中,还需立法者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对立法草案进行适时修改,以保证法规更权威、更完善、更 “接地气”。

  不过,这 “接地气”不仅仅是要尊重音乐人的意见和建议,还有其他涉及著作权利益的人,他们的意见也应被重视。其实,无论是在音乐艺术界,还是传媒出版界,质疑不满声四起的焦点在于, “著作权法草案”是更好地保护创作者还是使用者?这是一个人人都关心的问题,也是双方利益博弈的起点。比如,一个普通的作家或画家发表的作品,被其他媒体争相转载时,是否能顺利且及时地收到转载稿费?如果是被网络媒体转载,是否该收稿费,又该如何收取稿费?又比如,一家报纸的独家报道,被网络关注并纷纷转载,这是否涉及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又是否该收取转载费?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博弈,而 “著作权法草案”并未细说,还需进一步推敲。

  与此同时,草案中一些疑似延续了网络 “避风港”思路的规定,也让人担忧。比如,第69条拟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引发了出版界的忧虑。这在一定程度上,很可能会纵容网络盗版的存在,同时挤压了出版业的生存空间。

  而草案中强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维权的问题,也让不少人纠结不已。须知,当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并不规范,有不少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这让广大著作权人如何放心地委托他们?况且,著作权本属私权,为何要交由一个管理组织来维护?这些细节问题都需进一步明确。

  如今,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广纳民意、尊重各方呼声与建议十分重要。特别是在细节问题上需要慎重把握,使草案在实践中能切实起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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