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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反垄断得从最硬处国企入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4 15:10 来源: 晶报

  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近4年。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全国地方法院至今只受理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61件,审结53件,原告胜诉的较少,饱受公众诟病的大型垄断国企被追究责任的更是寥寥。

  竞争机制是最重要的市场机制之一。《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恢复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使市场充满竞争的活力。该法也因此被饱受垄断之害的公众寄予厚望。

  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之所以显得过于“疲软”,主要在于过于抽象和原则化,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比如,根据《反垄断法》,确定一家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前提是,该企业在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2009年,唐山市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垄断案中,因无法获得证明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数据而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这拓宽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途径,但正如有关专家学者所言,若能进一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将对垄断行为形成更有效的威慑。

  更重要的是,反垄断不能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实际上,国字号垄断企业正是价格垄断的重灾区,它们实力雄厚,掌控着石油、铁路、银行、电力等要害行业领域,通过垄断地位获取的暴利也最为惊人。法律不“硬”,企业不“怵”,大型垄断国企被追究责任者寥寥无几的事实,让《反垄断法》颜面无光。

  反垄断就得从最“硬”的地方入手。去年11月,国家发改委开始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媒体报道说,若事实成立,上述两家企业或遭数十亿元巨额罚款处罚。这一消息当时引起公众较强烈的反响,但后来并没有明晰的下文。实际上,由于一些大型垄断企业的国有性质,即使是罚款也未必能够让其“长记性”,甚至可能将罚款转嫁到公众身上。所以,对于一些胆敢戕害公共利益的垄断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垄断企业,罚款之外,该究责的要究责,并立足长远,从机制上打破垄断格局,才能真正建立起充分竞争的市场秩序,让公众受益。

  反垄断不能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法律不“硬”,企业不“怵”,大型垄断国企被追究责任者寥寥无几的事实,让《反垄断法》颜面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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