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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强行借款16年不还政府公信力安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1 08:48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李国民

  1996年,江苏省盐城市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扣划辖区内各单位职工工资,向百姓“借款”1.12亿余元,用以修建新长铁路。2005年,新长铁路建成投入运营。按约定,到2008年,政府所借款项就要还清。但时至今日,16年过去了,盐城市政府不仅未还借款,甚至连确切的还款时间表都还没有(5月20日《现代快报》)。 

  按一般理解,“借款”当属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既为合同行为,就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法基本原则。但从报道披露的信息看,盐城市政府的所谓“借款”,却完全背离了上述原则的要求,自始至终都在违法。 

  首先,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把政府的意志强加给公众。订立合同,须以当事人平等协商为基础,惟其如此,方能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要求。但盐城市政府的“借款”,却压根看不到“协商”的影子。政府仗着自身强势地位,以一纸红头文件,把什么都“包办了”;公众作为贷款人,则只有被动“执行”的余地。这算什么“合同”?分明是政府以“借款”为名,行“摊派”之实,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其次,以强行扣划职工工资等手段,强制“借款”,严重违背自愿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劳动者同意或未经过仲裁、判决等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克扣职工工资。强制订立“借款合同”,已经违背公众意愿;未经同意强行扣划职工工资的行为,就更为法律所不容。 

  第三,设置“霸王条款”,对公众而言显失公平。“所借资金在铁路五年建设期间不计息,铁路运营后按银行同档利率分三年还本付息”——这是盐城市政府红头文件中对“借款利息”的“约定”。强制借款不算,还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单方规定“所借资金在铁路五年建设期间不计息”,凭什么?如此“借款”,公平何在? 

  第四,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毫无诚信可言。前述三点,已足以说明盐城市政府所谓“借款”的非法性。但就是这样一个建立在不平等、非自愿、失公平基础上的“借款”,占尽便宜的盐城市政府还在还款上耍起了赖,2008年就应还清的借款,至今竟连确切的还款时间表都还没有。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2010年底形成的一份《清还铁路借资款初步方案》中居然有这样的“还款途径”:“一是借资改捐资,本着自愿的原则,鼓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借资改为捐资”;“二是债权置换……由单位出资置换个人借资”——借款就是借款,凭什么改成捐款?借款主体是市政府,凭什么要求贷款人单位买单?于此可见,盐城市政府对16年前违法强制“借款”的行为不仅不思悔改,还进一步创造出“借资改捐资”、“单位出资置换个人借资”之类的“高招”,企图再次来个“牛不喝水强按头”,真是毫无诚信可言。 

  政府守法、有信,是树立其公信力的基础——不知这个道理,盐城市政府是否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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