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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缴纳个税应允许抵扣投资亏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0 13:54 来源: 长江商报

  缴纳个税应允许抵扣投资亏损

  长江商报消息 如果一个纳税者在股票投资中出现损失,同时却又有房产转让收益,上述两项所得能否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相互抵免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通过官网答疑时明确表示,“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为分类所得税制,在此制度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5月29日《北京商报》)

  现行的征税体系决定了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可能互相抵免。因为个税几乎都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务机关连纳税人的面都不用见,更无须关注纳税人的综合情况如何。除了保障基本生活的免除额(“起征点”)之外,个税不再有任何扣减项目,既不会因为一份工资要抚养很多人而增加扣减,也不会因为投资亏损事实上减少了个人收入而核准抵扣。

  换言之,包括财产性收入在内,你的每一项收入可能都要纳税,但是你的投资亏损却在纳税时被忽略不计。不仅炒股的亏损不允许抵扣炒房的收入,就是同一个所得项目,你转卖这套房子的亏损也不允许在转卖另一套房的收益中抵扣。显然,这样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只会多算不会少算。

  矛盾的是,税务部门虽然不允许相互抵扣,但却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相关信息。自行申报原本就是应纳税所得的汇总清缴,如果不允许抵扣投资亏损,对于纳税人就只剩义务,没有实在利益可言。这也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个税申报制度的落实。

  十七大报告中就已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意味着人们的收入不光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其多元化收入。暂不说投资市场现状如何,光税收这一项,亟待改进的就有很多。比如股市,电子化时代的证券交易,原本既没有“印”也没有“花”,可依然得缴纳印花税;此外,各种投资行为必然有盈利有亏损,可是缴纳个税时却不允许互相抵扣,赚的部分要缴税,亏的部分自倒霉,这自然难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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