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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军:相关部门需做资源保护"服务者"非"管理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15:39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导读:黑龙江规定“企业开发风能和太阳能需要经过审批”引发争议;官方最新回应:相关规定不违反宪法,不会增加企业负担。保护气候资源,政府需要做好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

  中广网北京6月2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黑龙江省前几天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和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如果违规,企业可能面临10万元的罚款。而在此之前,并没有法规规定企业勘测风能、太阳能要向政府部门报批。

  消息一出,人们立刻展开了讨论。有人调侃,“今后晒太阳是否要交费?”经济学家许小年也发出质疑:“阳光、清风属国家所有?哪条法律规定的?以后晒太阳、放风筝都要审批吗?”

  面对各种不同的声音,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做出最新回应。他说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

  关于风能和太阳能的开发是否需要审批,马绪清表示,《保护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保护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不收费,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军对此作出评论。

  在风能和太阳能的探测上,气象部门完全可以给企业提供一些公共服务,而不是一味强调管理。那么,管理部门在可再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上是否可以转变角色,变成一个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产业合理开发的引导者?

  张保军:我们认为一个理想的政府权力应该有限,权力边界应该清楚。政府的功能应当是提供公共产品,做好公共服务,比如国防、教育、社会治安、医疗文化等等,通过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合理引导产业发展,而不是过多介入到微观经济领域,既当教练员也当运动员,甚至与民争利。

  这件事如果当地政府出于好意,应该怎么办?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法规设立?

  张保军:我觉得要规范探测和开发,包括环境保护,设定行政许可或审批程序也合理,可能它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采取的方法是错误的。

  其他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信息部主任王军说,如果气候资源是自然界中存在的风和太阳光,从立法层面和理论上来看,国家有权力规定其为国有。但从人类的认识观来说,如此界定就显得很荒唐。如果《保护条例》中的气候资源是指通过探测和开发形成的风能和太阳能,所有权应当属于付出时间和资金成本的一方所有。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认为,太阳能、风能与人们平常所指的自然资源应是有区别的,因为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进行规范,必定导致无序开发而枯竭。但风能和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强行收归国有没有必要,它不会因为某个人使用而影响他人继续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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