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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一卡通押金使用的正当性值得推敲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01:59 来源: 燕赵都市报

  □周义兴

  “退卡不退押金?收了钱也不给发票?”今年3月,因申请退还一卡通押金遭到拒绝,北京市民刘巍向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及有关部门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IC卡成本明细、押金及产生的利息去向,至今未果。自2000年至今,我国城市交通领域一卡通累计发卡量突破1.8亿张。巨额押金及利息去向何处,一直备受关注。(6月27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这次北京市民刘巍要求有关部门及一卡通公司公开的相关信息,早已不只是涉及北京一地的问题,可以说类似这样有关交通卡的问题在上海、广州等国内城市或多或少都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而且在笔者看来,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也只是公众申张自己权利的第一步,而更加重要的是,一卡通押金及利息去向本身的正当性就值得推敲。

  首先从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角度看,即便暂时按下一卡通押金设计及其成本是否具备合理性不谈,而仅就押金及其利息的财产性质而言,可以肯定地说,一卡通押金及其利息的财产所有人无疑应该是持卡人。所以在此前提条件下,一个有关社会基本公平正义的问题就放在了人们面前:众所周知,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利,尤其是处分权,可以说是体现财产所有人是否真正拥有自身财产权利的核心体现。反之,只能说明要么相关财产本不属于你,或是你的财产所有权已经被剥夺,除此之外,恐怕很难还会有其他可以让人信服的理由。在此具体到一卡通押金及其利息问题来说,既然押金及其利息是持卡人的,那持卡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拥有相关资金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可现在的问题却是,一卡通公司不经持卡人,也就是财产所有权人的同意,也未经相关的委托程序,一卡通公司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意使用押金及其利息。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可以说是侵犯持卡人财产所有权行为?我想结论无疑应该是不言自明的。

  还有以公共交通建设责任承担要求来看,可以肯定的是,纳税人通过缴税,政府通过税收,并通过政府将税收收入投入到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在内的社会公共建设中,可以说是一种责任分担的社会法定形式。也就是说,纳税人通过纳税实际上已经履行了自身对城市公交建设的义务,同时还拥有了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与之相匹配的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在内的相关服务的权利。可让人觉得迷惑不解的是,现在有不少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在面对社会对一卡通押金及其利息使用的疑问时,往往会以押金及其利息投入公交建设为挡箭牌,并将之作为自身不当侵犯一卡通持卡人财产权利的借口。说轻一点,这样的行为是一种责任转嫁;而说重一点,这就是一种侵犯持卡人财产所有权的违法行为。

  当然,笔者在此之所以如此说,并非只是针对北京一地所言,而且所指也不仅仅只是一卡通。需要警惕的是,在其他地方,其他社会公共建设问题上,同样也存在着类似一卡通这样的将自身责任转嫁给社会公众的问题。而也正因为此,笔者在此很想说一句:公交一卡通押金及其利息使用的正当性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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