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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难以落实 陶文忠:工会力量受限为主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18:46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导语:辽宁沈阳诞生全国第一份市级公交行业工资集体合同。6月28日17点,经济之声评论:工资集体合同有利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中广网北京6月2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在我国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明确提出了建立工资协商制度的必要性,而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常常"落空"。可辽宁省沈阳市公交行业的职工把这个制度落到了实处,沈阳市公交行业劳资双方代表今天正式签订了全国第一份"市级公交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沈阳市公交行业签订的这份工资集体合同是全国第一份,具有先行"试水"的意义。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主任陶文忠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沈阳的初次试水作出评论。

  说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去一直难以落实,经常面临员工不敢谈、企业不愿意谈的尴尬的局面,尽管说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责任,但是很多人都想知道,造成这种局面深层次的具体的原因都是什么呢?

  陶文忠:中国的合同集体协商制度起步较早,94年劳动法颁布时,全总就已经提出来要把集体合同作为是"牛鼻子"来带动工会工作的整体的开展。从那时候开始,全总一直积极努力推动这项制度。作为工会市场化运行的一个主要的形式却面临一些制度性的缺陷问题。

  具体实践而言,普遍的状况是作为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工会在实践中受到企业乃至各方面的很多影响,主动谈判的意愿和要价的能力受到一些限制,我想这是主要的原因。

  对于员工来说,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如何实现工资集体协商的最大限度的公平和对等?陶文忠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努力。

  陶文忠:首先,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市场化运行的一个主渠道,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在法律中应该把集体协商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明确。

  第二,一定要强化工人的主题性。《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强调集体协商的主体是提供服务,工会是一个代表,真正的意志主体是工人。沈阳公交集体协议通过选择劳动关系双方15名代表经过公诉,从而强化这种代表性,强化主体地位我想是我们这个制度能够推进能够保障双方公平协商谈判的一个最主要的前提。

  第三,这个制度设计里一定要使得双方能够实现公平。怎么样使得双方协商代表权利,使其真正有权利有能力参与到集体协商当中来,现在的主要做法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或者上级工会的政策面的影响,未来需要回归市场的力量,使得工人的这种诉求能够直接的进入到集体协商的过程中来。

  之所以签订这份合同,是因为沈阳市公交系统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已经达到了比较突出的状态,集中体现在公交系统的职工工资收入过低,超时劳动严重,福利待遇不到位,休息休假没有保证等方面。

  据记者调查,目前沈阳市公交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48元,这个工资的数额只是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55.8%和60.6%,差距非常大。另外还存在严重劳动超时的现象,驾驶员每天工作一般都是10个小时以上,一个车队的驾驶员每个月平均工作是214.33个小时,相当于26.79天。整个行业的公交系统的职工基本没有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年假。

  由于长时间的超负荷劳动,公交职工患各种疾病非常常见的,这些问题造成了沈阳市公交系统的员工意志消沉,流失特别严重,而且服务质量大幅下降,造成了很多沈阳市民的不满。

  这份合同所体现出来的内容对保护职工权益做了详细的规定。合同中规定,公交行业各企业的驾驶员、车辆修理工、调度员、管理人员,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15%,另外后勤及其他辅助岗位的职工年度工资增长不低于10%,主要的工种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分别上调了45.6%、36.4%和31.8%。

  与此同时,合同中约定了企业以规定的行业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参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另外还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逐步形成职工工资增长的这种正常机制。今后公交系统的职工在沈阳市范围内可以享受到常态和健康的收入增长机制。(记者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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