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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荷花:客户集中度过高 合同将到期业绩存隐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09:38 来源: 新金融观察报

  作者:新金融记者 王瑛 制表 曹磊

  新股接连不断地上市“抽血”,已让A股市场疲弱不堪,尽管业内对IPO颇有微词,但在上一周,仍有7家公司组团IPO上演年末闯关大戏,令本已低迷的A股市场承压更甚。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众多公司急于IPO与明年可能出台的上市新规及部分拟上市公司未来业绩存在“变数”不无关联。

  新金融记者注意到,上周五闯关成功的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新荷花)“着急”IPO似乎有着更深的原因。

  资料显示,四川新荷花此番上会拟登陆创业板,主要以中药饮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业,拟发行1880万股,募集资金2.06亿元用于产能扩建等项目。在招股书中,公司自称为行业龙头企业之一。

  然而,正是这家有着“龙头”光环的企业,不但存在向其前五名大客户的销售额占营收的比重较高、进而影响其独立性的现象,而且公司与销售大客户签订为期三年的销售合同也将于明年到期,为公司经营发展再添变数。

  行业龙头  销售“傍大腕”

  大客户过度集中导致的独立性缺失问题不但给拟上市公司带来重大经营风险,同时也是众多拟上市公司折戟IPO的一大“硬伤”。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在上周成功过会的四川新荷花的身上也出现了这样的“硬伤”。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几乎占据公司营业收入的“半壁江山”。

  资料显示,四川新荷花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销售分别为11404.04万元(2008年)、13083.31万元(2009年)、16237.31(2010年)万元和9350.36万元(2010年上半年),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30%、54.03%、52.24%和45.27%。

  新金融记者注意到,报告期内,广州医药集团、广东省医药集团、北京同仁堂等医药名企都曾是四川新荷花的重要客户。

  当然,对于客户集中度问题,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某些企业因本身所处行业及上下游行业集中度过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销售客户或者供应商集中度过高的现象,发审委对此“硬伤”也是酌情处理。

  然而,新金融记者查看四川新荷花招股书发现,这家公司所处行业集中度并不高。

  根据国家药监局认证公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获得 GMP(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资格的中药饮片企业数量达到了1032家。同时,根据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统计,2008年我国中药饮片行业销售收入(按主营业务为中药饮片生产统计)前10位企业销售总收入仅占当年行业总收入的4.64%。

  此外,根据公开披露的资料,康美药业(600518)作为中药饮片行业中规模最大的企业,其2009年市场份额仅占2%左右。同时,销售客户类型也并不少,主要包括制药企业、医药贸易类、食品保健类、医疗机构及药店五大类。正是因此,中药饮片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并不高。

  面对客户集中度过高的问题,公司在招股书中表示:“此类客户对中药饮片需求稳定,且报告期内公司对其销售的回款情况良好。”但即便如此,若其市场竞争地位发生变化,或者改变对公司产品的采购策略,将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违规售药  合同将到期

  有趣的是,在2008年-2009年期间,公司向制药厂及医院等客户销售的同时,还通过拥有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的个人中间商高小焦(公司前五大客户之一)销售了部分产品,金额分别高达2219.10万元、2904.39万元。

  然而,公开资料显示,高小焦身为成都荷花池中药材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蹊跷的是,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已经确认上述销售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予以任何行政处罚。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招股书中这一条处罚规定却并未说明。

  对于近期IPO密集上会,深圳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向新金融记者表示:“目前,今年还未上会的拟上市公司都很着急,因为到了明年再上会就要面临招股书的‘大改’,同时,新补充的数据也可能会使公司所披露的材料存有瑕疵,进而难以符合上市要求。”

  在四川新荷花的招股书中,新金融记者注意到,公司与数家大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将在明年到期,届时,公司能否与这些大客户再次合作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据招股书所载,四川新荷花在2009年7月到10月间与四家公司签订了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为3年。

  2009年,公司与成都欣源参茸保健品加工厂、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及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长期购销合作合同》。其中,与成都欣源和广州采芝林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公司向其供应货物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

  2010年,四川新荷花对前述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两家公司的销售金额合计为10815.54万元,占营收比重高达34.80%。

  同年,公司向另外两家企业成都欣源参茸保健品加工厂和上海雷允上两家公司的销售金额也分别高达1336.22万元和1149.31万元,分别占营收比重的4.30%和3.70%。

  总体来看,2010年期间,四川新荷花对上述四家公司的销售收入,在公司当年总体营收中的占比已经高达42.80%。

  不得不担忧的是,随着《长期购销合作合同》的到期,公司是否仍能依靠这些大客户取得“不俗”的业绩呢?

  毕竟,从2011年中期的前五大客户名单来看,此前一直充当公司大客户角色的四家公司中,仅广东省两家企业仍榜上有名,而分别出身成都和上海的两家企业则再无踪迹,其中原因,公司并无披露。

  目前,四川新荷花虽已过会,但公司客户集中程度毕竟较高,且客户能否持续仍存不确定性,或将对公司业绩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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