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新嘉联董事长承诺补偿诉讼损失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09:24 来源: 大众证券报

  本报讯  8月31日,《大众证券报》独家报道了“小股东联手集体投诉维权——新嘉联虚假陈述案获法院受理”一文,对此,新嘉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丁仁涛在第一时间(8月31日晚间)做出回应,承诺若诉讼造成公司实际损失,由其向公司全额补偿。

  董秘许永春向记者表示:“由于贵报报道被很多网络媒体转载,我们从投资者的角度考虑,认为他们会关注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所以公司立刻发了公告,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和上市公司的不确定性。”

  “或追加控制人为被告”

  新嘉联昨日发布公告称,三位个人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经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累计标的金额43159.66元加案件诉讼费用,公司目前正积极应诉。

  令人意外的是,丁仁涛将“投资者向公司索赔”一事“揽下”,并承诺:“由财政部驻浙办行政处罚事项引发的股东个人或集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若造成公司实际损失的,包括相关赔偿、律师费及诉讼费,均由其向公司全额补偿。”

  “这恐怕是虚假陈述案件近十年来首次有实际控制人主动在第一时间发承诺函愿意补偿上市公司损失的。”负责代理此案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丁仁涛承诺的是补偿给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赔偿给股民,实际控制人就补偿给上市公司,而不是直接赔给股民。我们后续或许考虑将实际控制人直接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董秘称“此前曾有承诺”

  “公司虚假陈述揭露后,股价呈上升趋势,控股股东测算过理论上的赔偿总额,然后觉得金额不大,才爽快愿意代替上市公司赔付。”一媒体评论人士分析。对此,许永春表示:“丁总第一时间发书面承诺,是对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人负责的表现。实际上,在我们已披露的丁总等与国大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丁总也有类似承诺或保证。”

  记者在新嘉联披露公司主要股东与浙江国大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风险划分”一栏发现:“因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合同签署日之前及过渡期内的违法行为和违反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应披露未披露、披露不真实、虚假陈述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转让方丁仁涛、宋爱萍应向公司赔偿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

  “不同的是,丁总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承诺和保证是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为前提的,而昨天的承诺是不附前提的。这段内容也能从另一个侧面解释丁总为什么可以在第一时间发来书面承诺,他能在合同里签下这样的条款,对该等事项的风险承担总是早有评估的吧。”许永春进一步解释。          

  记者 张曌

分享更多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