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未经查证做澄清 对代持协议熟视无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5 09:46 来源: 大众证券报11月21日,《大众证券报》刊发了《原大股东股权“一女嫁二夫” 东阿阿胶信披涉嫌虚假陈述》一文。12月2日,东阿阿胶(000423)终于就公司股权被代持一事发布了澄清公告。然而,这份澄清公告却对诸多关键问题避而不谈。
未经查证做澄清
“深交所要求东阿阿胶澄清相关问题,公司最早的答复是不知情,深交所又要求东阿阿胶向国资委方面核实情况。拖了两个月,公司就发这么一张纸,纯粹是把投资人当傻瓜。”一直关注此事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从公告的情况看,东阿阿胶似乎根本没有向国资委方面核实情况,对134号判决中所涉及的相关事情,根本没有作进一步的查证确认。”
昨日,东阿阿胶发布澄清公告称,在公司现控股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组建前,聊城市国资委为公司控股股东。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总公司。2004年12月聊城市国资委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组建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作为出资注入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聊城市国资委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视“代持协议”不存在
对于东阿阿胶给出的澄清及解释,接近此案的北京一资深律师认为:“这份公告漏掉了很多关键事情,需要具体解释的地方,公司反而避而不谈。”针对该律师提出的几大疑点,记者采访了公司对外媒体发言人(应其本人要求不署名,下称“公司”)。
记者:公司澄清说“公司在1998年以现金1578.8万元收购了山东聊城制药厂”,请问:收购款项支付给谁了?具体的支付时间?以什么形式支付?如果东阿阿胶支付了真金白银,而两级国资部门又说是以资产折股而非现金出让,那这1500多万去向何处?这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公司:收购款项支付给了聊城制药厂的所有者,具体的支付日期需要查找一下,当时是以现金支付。关于两级国资委说以资产折股而非现金出让的解释,那是他们之间的问题,跟我们收购资产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至于他们是如何商定的,公司不是十分清楚。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还需要法律的一个判断。
记者:公司解释称“媒体报道的聊城市中级法院(2006)聊民二初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对《民事判决书》中相关事实的引述是不完整的,在判决书中,区国资局在答辩中已经明确不持有公司股票”。这里面,区国资局的完整意思是其通过市国资委代持股票,所在其名下没有东阿阿胶股票,你们似乎连区国资局的解释都没有弄明白,如何做澄清?
公司:这个不矛盾。
记者:澄清中提到“《民事判决书》已于2007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请问:134号判决被撤销,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级国资委均认可代持行为,并提供了代持协议。对此事实,又如何解释?
公司:这个事情我们并不知情。我们目前是在这个事情发生之后,通过向两级国资委做核实,才获取了上述信息。
记者:公司称“聊城市国资委作为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在历史上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请问:聊城市国资委与东昌府区国资局自己在13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认双方存在代持,并且向法庭提交了代持协议,如今东阿阿胶凭什么下结论说不存在代持?
公司: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公司判断这个事实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向两级国资委了解情况,第二就是看法律最终的判决是一个什么结果。我们公司并不是当事人之一,国资委没有将这份代持协议提供给我们,所以公司不好对协议做评判。
而对于“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问题,上述律师告诉记者:“法院撤销的是判决,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级国资委承认持有代持协议,而且他们也向法院提供了代持协议,134号判决确认了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撤销的是案件的本身,不涉及协议效力的问题,在没有其他判决撤销这份协议,这份协议是有效的。”
记者 张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