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学葵对新增罪名不认账 绿大地否认构成单位犯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9 06:44 来源: 法制日报云南“绿大地”案再度开审被告人对新增罪名不认账
“绿大地”公司否认构成单位犯罪
庭审目击
时间:2012年5月7日、8日
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刘百军
5月7日和8日两天,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被告人人数较多,7日的庭审调查阶段就耗时近5个小时。
审判长宣布当日庭审结束时,庭审仅进行到质证阶段。今天的庭审除继续质证外,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焦点集中在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否具有对上市公司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法,伪造的会计凭证是否在定罪时进行了重复评价以及案件审理是否合乎程序等问题。
新增两项罪名
在5月7日的庭审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指控,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以达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
绿大地公司上市后,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包含虚假财务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证监会介入调查时,为掩盖财务造假事实,故意销毁相关会计凭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分别追究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开庭,除此前的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公诉机关对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5名被告人追加了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两项罪名。
审理一波三折
2011年9月6日,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5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年11月,法院判决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等5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其他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两年执行不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20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机关认为,该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及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5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另外,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3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抗诉机关同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进行再审。3月15日,该案在昆明市中院开庭,因律师对当次庭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原审判决是否有效等提出异议,法庭宣布休庭,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有关程序问题,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再行开庭。3月29日,昆明市中院认为官渡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裁定撤销官渡区法院的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官渡区法院重新审理。4月,官渡区法院将案件退回官渡区检察院。官渡区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否认追加罪名
5月7日的庭审调查中,合议庭对几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讯问。何学葵第一个接受讯问,完全推翻之前针对其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有罪供述,对公诉机关追加的几项控诉罪名亦予以否认。
何学葵表示,以前之所以承认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是因为相关方面对其施加压力,其从相关方面得到暗示承诺,只要作出有罪供述,转让部分股权让出大股东地位以保障公司顺利重组,即可获得缓刑轻判。何学葵称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这3项控诉内容,她本人是在2010年3月监管机关立案调查之后才知情,并未参与其中,也未指使操纵任何人参与。而所有与犯罪有关的文件上有她的签名,她称自己只是履行程序,并不知晓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对伪造金融票证罪控诉,她予以否认。
争议鉴定资质
今天上午9时30分,合议庭对该案继续审理。控辩双方先是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鉴定人,某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也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询。
鉴定人认为其接受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分局委托对绿大地公司的财务资金状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依据的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资质的认可。接受委托后,鉴定人依法对绿大地公司的资金流和物流状况进行了司法会计分析,得出绿大地公司存在虚增收入和虚增资产的违法行为,虚增资产达7000余万元、虚增收入近3亿元。
而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的辩护人、被告人何学葵的辩护人等在法庭辩论时则认为,上市公司的会计审计工作需要具有专门的资质,而鉴定人并不具备这一专门资质,因此其不具备该案的鉴定人资格。同时,他们还认为鉴定人的鉴定方法不合法,在没有对绿大地公司的物流状况进行实际核实的情况下仅凭委托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税务凭证进行鉴定是不合法的,因此,提请法庭考虑是否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记者注意到,控辩双方针对鉴定人的质询就达一个半小时。
悉数否认指控
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的辩护人认为,绿大地公司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因为公司的意思需要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通过决议作出,而绿大地公司的金融票证造假行为是没有经过上述机构的合法程序的,不能仅凭公司的一个印章就认定是公司的行为。
公诉人则针锋相对提出,按照常识,绿大地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等人的金融票证造假行为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是不可能由股东会通过的。此种造假行为也根本不可能让公司股东会知晓。
作为公司原财务总监的被告人蒋凯西,承认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但对其余指控均不予承认。他反复对法庭申明自己不懂财务,在绿大地一直只是个挂名财务总监,在何学葵任董事长期间,虽然公司已经上市,但公司实际是典型的私营家族企业,何学葵一直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决策者和执行者,公司很多的重要经营管理决策,均出自何学葵一人。蒋凯西的辩护人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庞明星完全否认对他的所有指控,并对检控方几乎所有提问均回答“不晓得”。几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小、在公司原职务最低的赵海丽亦翻供。庭审现场的证据显示,仅伪造金融票据一事,赵海丽提供的证词就多达3种版本。
赵海艳则承认欺诈发行股票罪名,但也对之前自己的部分证词予以否定。其辩护人认为赵海艳具有自首情节。由于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昆明5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