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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屡出丑闻 机构为何难以问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4 22:45 来源: 财新《新世纪周刊》

  为什么保荐责任的板子全部打到保荐代表人身上,对机构却难下杀手?

  □ 财新《新世纪》记者 王紫雾 陆媛 | 文

  争议不断的胜景山河(002525.SZ)涉嫌虚假上市案终于尘埃落定。

  11月29日,证监会公告公布,与胜景山河首发上市业务有关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均受到处罚。受到同样待遇的,还有上市当年业绩即下滑50%的科冕木业(002354.SZ)。

  这次处罚,被业内称为2004年有保荐制度以来“最严厉的一次”,但仍基本体现在对于保荐代表人个人的严厉处罚上。

  证监会对胜景山河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其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则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科冕木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马初进、张星岩,受到三个月内不被受理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对此,全国人大原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11月30日在微博(http://weibo.com)评论:“该类问题给投资者伤害太大,不失为伤害市场的重症,似需要更严肃对待。”

  对于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处罚力度,争论由来已久。自2010年开始,证监会数次加大对保荐业务的核查力度,在保荐代表人培训上强调保荐机构的责任。

  胜景山河处罚公告公布后,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接下来会进一步夯实保荐制度,强化发行监管工作,尽快出台《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加强现场检查和业务培训。“从今年起,对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转为事先不通知,今年已经查出了40多起有问题的。”他说。

  但迄今为止,证监会对于保荐业务的严查更多停留在保荐代表人个人身上。对于机构,即使如胜景山河这样轰动性案件,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最终不过仅以被出具“警示函”结束。

  一位接近证监会相关部门的知情人士介绍了对处罚机构的“慎重”态度:“若出现把道明光学写成姚记扑克、淑女屋排名造假等问题,就吊销相应保荐机构牌照,半年下来,市场上再无保荐机构。”

  但对于保荐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与后果,业界持不同看法者不少。君合律师事务所王毅对财新《新世纪》表示:“从机制上来讲,这种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能力,只有具备资本金的机构才有。保荐发行这一复杂过程并不是两个保荐人能保证质量的事情,完全是机构行为。不惩罚机构,意味着在市场上违规成本太小。”

  胜景山河曲折

  轰动一时的胜景山河案,几经周折,中间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一度被认为可“顺利脱身”。

  2010年10月,胜景山河通过证监会审核。但就在完成网上网下申购后,12月17日的上市前夜,胜景山河被媒体曝出销售造假,被紧急叫停上市。

  一周后,保荐机构向监管层提交核查结果,此时气氛令人感觉有所缓和。  今年4月6日,胜景山河二次上会。当天下午,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媒体见面会上透露的结果称,中介机构审核报告显示,胜景山河销售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真实,公司高管与关联方的亲属关系与没过会不存在直接关系。

  核查报告也承认中介机构存在一些问题,如胜景山河存放在防空洞的原酒,尽管占期末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却未被盘点,会计师有所失职。且胜景山河的招股说明书未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遗漏披露部分关联关系等信息。

  但最重要的是证监会强调了上述结果为平安证券自查结果。平安证券对此的解读是:“如果是自己查出来的,就不是我们的责任”。业界一度因此认为平安可顺利脱身。“平安高层亲自公关。”业内知情人士表示。

  但胜景山河案影响巨大,已不可能风过无痕。胜景山河二次过会被否,募集的5.8亿元资金及利息被要求退还。证监会同时指出,后续将对胜景山河保荐机构是否“勤勉尽责”进一步了解,如存在疏漏,将依法处理。

  时至今日,此案的结果是两位保荐代表人被吊销资格,平安证券则仅被“出具警示函”。尽管此次保荐代表人受到的惩罚是前所未有的严厉,但在对机构的处罚力度上并无明显突破。

  保荐机构难查

  “我印象中,仅有2004、2005年30多家券商被注销,是对机构动手魄力较大的一次,但还都不是因为保荐上市业务。”一位资本市场资深人士回忆说。  证监会统计显示,200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暂停或撤销资格、批评提醒等监管措施55次,涉及保荐机构10家,保荐人83名。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执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8家中介机构、31名保荐人、律师、会计师采取了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但截至目前为止,尚无保荐机构遭此“厄运”。

  长城证券并购部总经理尹中余说:“券商最怕的是被暂停资格,客户跑一大批。为了自保,放弃一两个保荐代表人则无关痛痒。”

  业内人士分析:“机构背后实力太大,国有成分又多,省长、市长都可能会为此上门公关。”

  对此,尹中余认为,不仅应减少券商中的国有成分,对于证监会和券商之间的人员流动,也应规定有效的“冷却期”,“不然都是以前的下属同事,怎么忍心痛下杀手?”

  证监会现有规则对于这类人员流动已经有“一年回避期”的规定。但即便是在回避期内,也常有各种变通之法,比如监管来人先到机构担任握有实权的党委书记,等回避期结束后再出任董事长等。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现今保荐业务问题频频,保荐机构有时也是受害者,原因是保荐代表人的投机心理太强,急于把自己的权利套现。在这种情况下,不乏保代与上市公司利益勾连的现象。“保荐代表人拿原始股,已成为业内众所周知的重要金矿。”一位保代这样表示。

  在强大利益驱动下,以保代为首的企业上市项目组的成员,包括企业财务人员、高管,都可能有强烈的造假动机。而造假不成功,“大不了上市被否,很少会被抓起来”。

  集体诉讼缺位

  企业造假难查众所周知,但诸多中介机构均强调自己“看门”职责,忽略“发现问题”一事,不免令人质疑,谁将扮演为中小投资者发现问题的角色。

  胜景山河案中,不仅券商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亦被“出具警示函”。

  平安证券董事长杨宇翔亦曾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对上市公司好坏的判断,“原则上不是证监会判断的,也不是保荐机构判断的,是市场判断的。我们的责任,归根到底就是如实披露。”这一说法,与此前会计师称自己为“看门狗”而非“警犬”的免责说法如出一辙。

  王毅认为,这主要在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缺位。“证监会只有处罚权,没有判断赔偿多少,这要求集体诉讼机制。而在中国,集体诉讼基本没有正式启动过。”

  王毅表示,在美国,律师可在电视上为集体诉讼做广告,征求参与的投资者,而这一行为在中国不存在可能。

  一位证券市场人士表示,只有通过集体诉讼这类追责制度,才能使造假的券商、个人以及上市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中介机构都承担起责任。“不如此不足以震慑。”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包括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等。但这一规定要被用在中小投资者向券商索要赔偿上,难之又难。

  2002年,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第一案”的大庆联谊案中,数百名股民对涉及虚假陈述的大庆联谊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提起诉讼。历时两年,该案审结,470余名股民的利益得到保护,支持标的额近900余万元。剩余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解决。又过了两年,款项执行到位。尽管经过5年多,股民才得到最终赔偿,赔偿金额也十分有限,该案的标志性意义,由此被称为业内第一个由法院作出支持中小投资者作为原告提出证券民事赔偿请求的案件。

  但并非所有投资者都如大庆联谊案中一般幸运。

  今年5月,中国宝安投资者诉讼信达证券等券商一案的立案申请遭法院驳回。原因就是,虚假陈述诉讼案需要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而中国宝安仅受到来自深交所的处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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