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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作为理应承担责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6 04:3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规定,我们知道,若基金公司没有履行勤勉尽职的投资义务,使基金遭受损失,基民可以向基金公司要求赔偿。基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获取报酬。若基金公司未良好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投资损失,应承担对基民赔偿的责任。

  近两年来,诸如绿大地、紫鑫药业等虚假陈述的违规事宜发生后,基金公司一般不会选择起诉上市公司索赔。因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法律一般推定基金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对于明知有假还买假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导致很多基民的权益被侵害。

  绿大地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达到上亿元,从2011年12月《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可知,绿大地虚增资产中有很多的土地价值虚增。笔者之见,这对基金公司来讲,是很容易辨别出真伪的。因为他们只要实地调查,了解相关资产评估价值,并结合当地招投标或实际转让土地价格来进行判断即可,走访当地国土局等部门就能收集到重要信息。然而,基金公司在被推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绿大地存在重大问题,仍然买入绿大地股票并持有。那么,这种违规投资的方法,不仅会失去投资人的信任,也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环境造成实质损害。

  公开资料显示,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2009年12月31日排列绿大地前十大流通股东第四位,是新进的基金公司,购买数量较大。不过,截至2010年3月31日,已不见其身影。若该期间在绿大地股票上产生损失,该基金需要对基民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一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09年12月31日排列绿大地前十大流通股东第十位,截至2010年3月31日,该基金增仓至绿大地前十大流通股东的第三位。需要注意的是,在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就发布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该基金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绿大地有重大违规事宜的时候,仍旧没有在第一时间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

  紫鑫药业的案例亦是如此。公司在2011年8月17日开始停牌,在2011年10月19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复牌后即几个跌停。从已揭露的紫鑫药业违规问题来看,基金公司完全可以避免。紫鑫药业的第二大客户就是自己的子公司,发生这种低级的违规方式,基金公司竟然不知道,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基金公司基本不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的尽职调查,甚至连被投资公司的高管也不进行沟通与核查。

  根据公开资料,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在紫鑫药业被媒体揭露存在关联交易和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合计持有1000万股公司股票。紫鑫药业重大违规事宜被揭露并被立案调查后,这两只基金截至2011年年底,仍旧持有1000万股公司股票。笔者试问,在公司违规事宜揭露前,作为专业投资专家的基金公司已经没有做到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但在公司被揭露违规事宜后,明知存在重大违规事宜,仍旧持有这只股票,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了。从停牌时至2011年年底,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紫鑫药业的股价下跌66%。由此可见,基金公司若不对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或被媒体揭露有重大违规事宜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及时止损,将给基民带来巨大隐患,也给基金公司本身带来被诉的可能。

  笔者认为,在上述期间内购买过本文涉及的基金产品的基民,有希望可以获得部分赔偿。虽然赔偿的金额可能占基民投资总金额的比例较小,但意义却很重大。股民或基民要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权是自我保护的重要体现,维权本身的含义不仅仅意味着金额的大小,更多意味着在这个资本投资过程中,每一位基民都存在着这种不应当承担的风险。只有依据法律规定积极争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规避这种风险的正确方法。 (作者单位: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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