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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30 02: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06月2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06月29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和独立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本次会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对章程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在公司盈利和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修订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应当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可以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四)在公司盈利和现金流能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充分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采取股票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应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拟定方案。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决策审批程序依照上述规定。

  (二)公司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分红回报规划。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拟定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有权就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回报规划、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向公司提出股东大会提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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