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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5 16:07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2【78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合同、《基金合同》《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它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后续修订版本和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以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办理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红利再投日将投资者应得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时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日期,具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T日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时间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基金资产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立新(代)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并曾担任中国证监会第七、八届发行审核委

  (下转A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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