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5 16:07 来源: 中国证券报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送红股0.2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2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5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2年7月12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日:2012年7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5月25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5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999,998,5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1,199,998,272股,增加199,999,712股。
3、分派对象:截止2012年7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5]102号)等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95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95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11日
2、除权(除息)日:2012年7月12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日:2012年7月13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7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再进行派发。
3、本次向全体股东所送红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帐户,其原则为所有股东按规定先享有整数送股,送股过程产生的不足一股的零碎股份,登记公司将按照数量大小顺序进行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并按照排列顺序依次登记为一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股。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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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1,199,998,272股摊薄计算的2011年度每股收益为1.0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邮编: 102300
联系电话:010-69839412传真:010-69839412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