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6 05: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19,272,122 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 年7 月10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408,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09】52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000,000股,并于2009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454,000,000股。2011年4 月21日,根据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实施了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方案为:以2010 年末公司总股本45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3 股派发现金股利2.2元(含税),转增后目前公司总股本为590,2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419,272,122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公司控股股东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节明先生和其夫人翁毓玲女士承诺: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邹节明先生及其长子邹洵、次子邹准已分别做出声明,承诺其直接持有的金科创投的股权,及其直接持有的三金集团的股权,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等公司股份;在担任该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前述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公司股份。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本公司也不存在对该等股东的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2 年7 月10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19,272,12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0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79,226,13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2名自然人股东。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流通数量
备注
1
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0,672,000
360,672,000
360,672,000
控股股东
2
邹节明
53,394,648
53,394,648
13,348,662
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
3
翁毓玲
5,205,474
5,205,474
5,205,474
邹节明之妻
合计
419,272,122
419,272,122
379,226,136
四、备查文件
1、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