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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4 01:0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编号:临2012-02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2年7月13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以电子邮件与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董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即将到期,现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方朝阳先生、严宏先生、孙关富先生、孙卫江先生、钱卫军先生、宋长安先生、葛定昆先生(独立董事)、郑金都先生(独立董事)、孙勇先生(独立董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附后。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28)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绿筑住宅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29)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董事方朝阳先生、严宏先生、孙关富先生、孙卫江先生、钱卫军先生因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30)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31)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4日

  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方朝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际 EMBA ,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副会长,浙江省青年联合会委员,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绍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绍兴市第七届人大常委。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执行副主席。方朝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严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安徽省劳动模范。历任六安行署轻工业局和六安市轻工总会副局长、局长、总会会长,安徽长江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严宏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孙关富: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江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中国钢结构协会副会长,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副理事长,历任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孙关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孙卫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绍兴经编机械总厂办公室主任、厂长助理,浙江华能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企管部经理,浙江精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浙江精工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精功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董事、董事局副主席。孙卫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钱卫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教授级高工,一级建造师,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专家组专家。历任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等职,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钱卫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宋长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历任六安农业局黄淮海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科员、六安农业综合开发办办公室科长。现为六安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科长。宋长安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葛定昆:中国国籍,有美国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士,美国伊利诺大学营销管理硕士、战略与创业管理专业博士。曾执教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客座教授,为EMBA,MBA及EDP(高层管理人员短期培训)学员讲授公司持续增长战略,现为上海酷训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葛定昆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郑金都: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一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密苏里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任原杭州大学法律系教师,第九届浙江省政协委员;现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和省直律师协会会长、浙江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工商联和省青联常委、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杭州市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秘书长,杭州、台州仲裁委仲裁员、浙江大学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等职,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郑金都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孙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主任会计师,会计学硕士,副研究员,中国资深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FCCA ),澳洲资深注册会计师( FCPA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1990年起在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现任主任会计师;2007—2008年期间,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担任专职委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孙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葛定昆先生、郑金都先生、孙勇先生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孙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葛定昆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葛定昆

  2012年7月1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郑金都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金都

  2012年7月1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孙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勇

  2012年7月13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编号:临2012-02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12年7月13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12年7月8日以电子邮件与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在保证全体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监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并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即将到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二名。

  现公司监事会提名陶海青先生、刘中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候选人简历附后。

  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一并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7月14日

  监事候选人简历:

  陶海青: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博士、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 1997 年至 2003 年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攻读经济学硕士学位、浙江大学第一届经济学博士; 2003 年至 2005 年在清华大学完成管理科学与工程方面博士后研究工作。曾任精功集团副总裁、中共绍兴县委书记助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联谊会主席,现任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精工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清华大学长三角地区公管专业院友会理事、清华大学博士后联谊会浙江分会副会长,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陶海青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刘中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郑州大学结构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2002 年起工作于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拜特钢结构设计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事、公司副总工程师、技术中心总监。刘中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编号:临2012-02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公司名称: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额度为人民币47,465.79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应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的要求,公司拟对其因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出的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序号

  拟担保企业名称

  贷款银行

  担保额度

  备注

  1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9,000万元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工程类保函及信用证等,续保,连带责任担保

  2

  江苏银行上海普陀支行

  5,000万元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续保,连带责任担保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000万元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工程类保函及信用证等,其中续保10,200万元人民币、新增担保1,8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

  4

  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白云支行

  14,000万元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新增担保,连带责任担保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13,500万元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新增担保,连带责任担保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

  6,000万元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新增担保,连带责任担保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担保将提请最近一期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676 号,法人代表:裘建华,注册资本1,100万美元,主要从事钢结构及配套器材及配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销售。截至2011年12月31日,总资产75,352.71万元、净资产18,255.60万元(上述数据均经审计)。

  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459号501之一,法人代表:何卫良,注册资本8,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建筑幕墙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业务及研究、开发新型建筑材料等。截至2011年12月31日,总资产63,768.40万元、净资产15,352.69万元(上述数据均经审计)。

  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的实际对外融资担保金额累计为47,465.79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所控制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表所列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将提请最近一期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担保所对应主债权合同有效期不超过1年。超过该等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实施。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债权,本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同意为上述控股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由于上述拟担保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因此所对应的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葛定昆、郑金都、孙勇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其的担保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的实际对外融资担保金额累计为47,465.79万元人民币,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4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编号:临2012-02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绿筑住宅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与上海绿筑住宅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签署《2012年度产品采购协议》。

  ●关联方董事回避事宜: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关联方董事方朝阳先生、严宏先生、孙关富先生、孙卫江先生、钱卫军先生对相关表决进行了回避。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积极影响、对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2年7月13日,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与上海绿筑住宅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筑”)签署了关于产品采购的《2012年度产品采购协议》(下称“协议”),协议对上海绿筑因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向本公司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主要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可能发生的轻钢产品采购事项进行安排,约定本年度按照产品成本加成方式并结合当地市场价格的定价原则,上海绿筑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向本公司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关于采购的交易事项,但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事项的累计发生金额应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不含本数)。

  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宜。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方董事方朝阳先生、严宏先生、孙关富先生、孙卫江先生、钱卫军先生进行了回避,其余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葛定昆先生、郑金都先生、孙勇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上海绿筑住宅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12日设立,营业执照号310000400315676,目前公司注册资本686万美元。该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石洞口路78号第二幢。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新型建筑材料(轻质高强度多功能墙体材料、可回收型装饰装修材料、可回收型保温材料),设计、安装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民用建筑产品。截止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6,736.64万元、负债4,895.44万元(相关财务数据均经审计)。

  因上海绿筑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控制的公司—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实际控制的企业,故本次协议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与上海绿筑签订的《2012年度产品采购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度,协议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不含本数)。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签署协议各方:本公司与上海绿筑。

  2、交易标的:上海绿筑向本公司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产品采购事项。

  3、交易价格:按照产品成本加成方式并结合当地市场价格。

  4、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各方的交易数量按实际用量计算,并每月结算一次,原则上以转帐方式结算。各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5、协议生效时间及期限: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度。

  6、关联交易的最高全年总额:协议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不含本数)。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绿筑主要从事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民用建筑系统的研发、设计安装等,并主要致力于在澳大利亚等海外人工成本昂贵的国家推广该建筑体系,因业务发展需要,特向公司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采购轻钢产品。

  上海绿筑与公司及下属实质控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积极影响、对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葛定昆先生、郑金都先生、孙勇先生就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表示认可,事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公告所指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4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编号:临2012-03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公司拟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据此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如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性文件许可的方式等办法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提出,如董事会提出不分配利润或非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预案的,该预案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如需调整具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

  如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者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已经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章程》其余内容不变,序号相应调整。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最近一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4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编号:临2012-03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否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7月30日(周一)上午9:30,会议签到时间为9:00-9:30

  3、会议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159号莲花大厦15F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选举方朝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2选举严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3选举孙关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4选举孙卫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5选举钱卫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6选举宋长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7选举葛定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

  1.8选举郑金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

  1.9选举孙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1选举陶海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2选举刘中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3、审议《关于为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详见2012年7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28)。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7月25日(周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及出席者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及出席者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2、集中登记时间:2012年7月26-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投资部。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五、其他

  1、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237161

  联系人:张姗姗、项珠丹

  联系电话: 021-54453211-805、021-54453211-806

  传真:021-54453211-816

  2、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费、食宿自理。

  六、附件

  授权委托书。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4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7月30日召开的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序号

  表决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方朝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2

  选举严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3

  选举孙关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4

  选举孙卫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5

  选举钱卫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6

  选举宋长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7

  选举葛定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

  1.8

  选举郑金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

  1.9

  选举孙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1

  选举陶海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2

  选举刘中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3

  关于为公司部分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 “√”,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证券帐户卡:

  授权日期: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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