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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2案件 京博控股涉嫌多项违法遭处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6 19:23 来源: 一财网

  第一财讯:证监会3月16日通报了2起违法违规案件,其中京博控股在收购国通管业(600444.SH)中涉嫌多项违法行为,被处以70万元罚款。

  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2007年到2008年间,京博控股为了实现借壳国通管业的目的,在二级市场通过关联企业和自然人账户收购国通管业股票,其后又有减持行为,但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7年7月,京博控股动用了约2.7亿元资金,利用自己和17个关联企业,以及1个自人人账户,持续买入国通管业流通股股票,至2007年12月18日,最高持股比例达到30.31%。为了取得该公司的控股权,2008年11月,京博控股又动用了约3.1亿元资金,以高于流通股市价的价格收购了国通管业23.32%非流通股。这期间,京博控股又陆续坚持了部分流通股股票。

  在整个过程中,京博控股控制的19个账户持有的国通管业流通股数次达到法定披露门槛,但是其窦唯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收购义务。与此同时,京博控股还两次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

  根据上述案情,证监会决定对京博控股处以警告和7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董事长马韵生处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发生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的违法案件,京博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方,既未按照规定披露大额持股信息,又未在持股比例达到30%时发出强制要约,还虚假披露持股信息。其刻意隐瞒,一是为了规避向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二是为了通过先增持股票再坚持,博取差价,降低收购成本,情结恶劣。

  同时,证监会稽查局16日下午还通报了四川东合烽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并对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朱艳芬、资本运营总监龚天明进行了处罚。

  证监会稽查局提供的资料显示,由龚天明控制的两个个人账户(其中一个是朱艳芬账户)于2010年1月至10月期间,利用四川东合烽自有资金及其从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的借款,进行证券交易。上述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尽职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

  法人利用个人账户进行交易,可能存在多种动机,包括在收购过程中降低成本、规避举牌和要约,隐蔽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行为,或者是出于避税的目的。由于个人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无须缴税,而机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很多机构利用个人账户交易证券的情况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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