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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馒头案老板获刑9年罚65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7 09:52 来源: 新闻晨报

  ■昨日一审宣判,盛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生产主管谢维铣各获刑5年罚20万

    ■因回收过期馒头再加工,三人量刑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馒头是公众普遍食用的主食,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在食品中扩大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范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

  晨报记者 姚克勤 实习生 潘庆云

  昨天,备受市民关注的“问题馒头”案有了一审结果。宝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老板叶维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其手下徐剑明、谢维铣则各获有期徒刑5年,并各处罚金20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馒头是公众普遍食用的主食,擅自扩大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

  法院认定加柠檬黄系故意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叶维禄于2000年3月在松江区天马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盛禄公司,2003年10月,分公司迁至宝山区南大路380号,生产馒头等食品。叶维禄系盛禄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先后聘请徐剑明担任销售经理,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叶维禄从徐剑明处得知公司生产的玉米馒头因色泽等问题影响销售的情况后,为牟取暴利与提高销量,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仍决定添加“柠檬黄”,销售至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经司法审计,盛禄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计62万余元。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生产现场查封及相关超市退回的玉米馒头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超市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出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在产品包装上标注。

  但叶维禄却反驳称,不知晓馒头内禁止添加“柠檬黄”,否认故意犯罪。法院认为,叶维禄系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具有食品生产行业多年从业经验,作为食品生产行业从业者必须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并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规定等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此应当是明知的。且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曾多次要求盛禄公司自查食品安全,并进行核查,在自查与核查中均设有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项目,检查人员亦曾向公司宣传添加剂使用规定。在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时,盛禄公司仅提供没有加入着色类添加剂的高庄馒头,有意不让监管部门检测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在玉米馒头的标签上,对于使用“柠檬黄”的情况也未如实标明,上述情况均反映出被告人明知在不需要着色的馒头中添加“柠檬黄”违反国家规定却故意为之,因此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回收过期馒头加工,重罚

  销售经理徐剑明还提出,无证据证明少量食用“柠檬黄”对人体会造成损害,故社会危害性不大。法院认为,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生产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馒头更是公众普遍食用的主食,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在食品中扩大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范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

  法院最终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盛禄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盛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不再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叶维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剑明、谢维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3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盛禄公司在生产玉米馒头时还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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