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腾心脏老犯病 法院一审判换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2 08:5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多年来,由于相关立法一直未到位,使得“买车容易修车烦,换车犹如上青天”成为消费者买到问题车后的真实写照。2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汽车4S店为原告更换汽车,这成为江苏首例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整车更换”的案件。
2009年11月,宜兴市民任先生在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21万余元买了一辆迈腾汽车。没想到的是,当年冬天,这辆车就两次出现启动无故熄火故障。销售商只是简单地排除故障,并未查出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2011年3月,任先生的汽车再次无故熄火。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变速箱,并于同年8月更换了变速箱总成。同年10月,任先生在高速上驾驶这辆车时,车辆减速后突然失去动力,差点酿成车祸。事后经4S店检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仍在变速箱上,并再次提出帮他更换变速箱总成。然而在准备提车时,任先生却被销售人员告知,车辆在更换完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高速路上同样的情况,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新车两年换了3个变速箱,任先生以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遭到拒绝。
任先生质疑,同样都是商品,其他商家都保证商品在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换,为何汽车却不行。2011年11月15日,任先生向宜兴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庭审中,被告辩称,汽车是特殊商品,售出后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而且“只能修不能换”已经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此外,目前汽车也没有列入“三包”产品范围,双方没有对整车更换进行约定,因此原告的换车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支持原告更换车辆的诉求。由于争议车型已经停产,法院判决销售商为原告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原告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差价9958元,各项税费由原告自行依法缴纳。宣判后,被告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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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难最让人头疼
该案审判长陆长平表示,目前国内汽车产销量已经位列全球第一,但至今仍未出台“三包”规定,也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取证难是汽车消费维权纠纷中最大的难题。陆长平指出,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就高达5-9万元,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起。因此,要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缺陷,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薛庆元)
换车是维权趋势
“此次诉讼的结果只是个案,却代表了整个汽车行业维权的大趋势,但在法律尚不完善的现阶段,大多数消费者想要实现更换车辆的维权目的并非易事。”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工商局副局长、宜兴市消费者协会会长沈军表示,近些年汽车类投诉已位列所有消费投诉的前列,却因没有适用的法律,导致相关纠纷无法得到公正的裁决,一旦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纠纷,消费者往往在维权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而众所期待的汽车“三包”出台在望,能成为消费者的维权利器。 (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