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公益诉讼制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2 09:24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孙南申
大量牵涉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投诉如不及时解决,将影响社会和谐发展。我国现行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中,缺少对群体纠纷或社会利益冲突的救济途径与解决机制,因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定性为民事诉讼,其保护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功能在于规范行为而非损害赔偿。同时,因由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成本高、影响力有限,所以应由国家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基本主体进入审判,但立法上也不排除个人和相关社会团体(如工会、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程序应实行报告与备案制度,要求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得知公共利益被侵害的信息并准备提起诉讼时,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报告、备案,使其能及时掌握侵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并对该诉讼是否具备公益性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