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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这道“槛”难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1 08:35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入职体检当中的妇科检查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关系?近日,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对于妇科检查的相关规定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从严挑选身体健康的公务员无可厚非,也有人认为这根本就和未来的公务员工作毫无关系,甚至侵犯隐私,应予以修改。这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入职体检的思考。

  如此体检很受伤

  

  对已经步入工作岗位的人们来说,入职体检早已司空见惯,各类型企业都会将入职体检作为员工入职前的必要程序之一,只是所检项目有所不同。大学毕业后换过3次工作的刘先生也经历过3次入职体检。“原来我以为入职体检可以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而且每个单位都有入职体检的要求,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现在想想,有些体检项目确实跟工作关系不大。”刘先生说。

  对于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女性考生来说,入职体检项目更加复杂。据了解,我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心脏病、血液病、结核病等患者列为不合格对象,淋病、梅毒、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患者也在此列。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中,则规定妇科检查的病史搜集包括月经史,主要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持续时间、末次月经时间,有无痛经,白带性状等。对此,很多市民认为,检查女性月经甚至性病太过伤人,而且会对女性心理造成伤害。

  2011年大学毕业的郝小姐去年考上了北京市的公务员,如今已经工作将近1年的她回忆起当初入职体检时所做的妇科检查,仍然有很多的不解。“现在我仍然没有发现入职体检检查妇科跟我的工作有什么关系,我认为这完全没有必要。”谈及此事郝小姐十分不解。郝小姐表示,回忆起当时自己做妇科体检的经历,至今她都觉得很“受伤”。

  非必要体检侵犯隐私

  笔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个人的身高、体重、是否患有病症、身患何种疾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非因公共利益不得收集、探听、记录,更不得随意强迫对方提供。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李海斌律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招聘单位如果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进行必要项目的入职体检,但前提是所检项目应当与工作岗位需求有关,比如对食品行业和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入职体检是有必要的。“如果入职体检项目与员工工作内容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强制性的入职体检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李海斌说。

  有观点认为,非必要的入职强制体检,从医学角度看是体检,可是从社会、法律角度看就是侵犯人的身体,是比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还要严重的违法行为。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性别平等工作负责人武嵘嵘表示,出于非医学目的的隐私检查,容易伤害女性的尊严,还有可能加重女性求职中的畏惧心理。她认为,除非是出于本人医疗保健目的,否则,涉及女性身体隐私的信息,个人享有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

  入职体检莫侵权

  笔者了解到,很多人愿意接受入职体检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考虑到工作伙伴是否会将所患疾病传染给自己,所以尽管各项细致的检查让大家觉得隐私受到了侵犯,但为求得一颗定心丸,使自己置身于安全的工作环境,只能选择委曲求全。对此,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杨占青表示,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妇科检查的重点检查疾病为性病、恶性肿瘤等,然而,正常的工作接触并不会导致性病的扩散,多数性病也并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职。杨占青还表示,即使是性病中后果较为严重的梅毒,也可通过血液检测发现,因此妇科检查并不必要。

  据了解,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制定就业体检制度,一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禁止与工作要求无关的身体检查。国外主要是通过反歧视和隐私保护两大领域的法律来限制雇主进行就业体检。例如,英国的《信息保护法案》认为,要求雇员进行身体检查,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美国的《民权法案》规定,雇主在要求求职者进行体检时,必须证实体检内容是同工作相关的。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中山大学副教授柯倩婷认为,应当删除公务员入职体检中的妇科检查项目。柯倩婷表示,很多女性在体检中感受到身体的不适,觉得隐私得不到尊重,但又投诉无门,只能默默忍耐。公务员体检的标准,在全国各行业招聘中具有标杆作用,其标准应体现“男女平等”的国策,并与国际公约的精神相吻合,因此,柯倩婷认为删除妇科检查有重要意义。

  (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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