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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耍横,执法部门应及时亮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8:11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李克杰

  近日,针对消费者反映《Apple维修条款》及《iPhone维修报告》中存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6省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发表点评意见,详细列举了苹果维修合同中的 “五宗罪”。然而,苹果官方对此却保持了沉默。

  消协列举的苹果公司维修合同中的五大问题,明显具有霸王条款性质,直接违反我国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明目张胆挑战我国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责令其修改或重新制定相关维修条款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明显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公然掠夺和侵占消费者财产的苹果产品维修合同,在我国大行其道,广大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无奈地选择接受,因为单个的消费者无力对抗财大气粗且在全球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苹果公司。即使消费者组织联合起来对其发起“挑战”,也遭到对方的冷遇。这既凸显了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趾高气扬和对广大消费者的极端傲慢,又暴露了其对中国法律权威和尊严的严重蔑视以及对中国执法机关的完全不屑。

  苹果公司的傲慢并非一日形成,原因也很复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国际著名企业的长期娇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实施的外资优惠政策,让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了 “超国民待遇”。诸如苹果这样的国际知名跨国公司之所以敢于无视中国法律和中国消费者权益,甚至公然采取 “双重”标准,不能不说与这样的娇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面对跨国公司特别是著名的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我们的执法力度还不是很到位。长期以来,这些跨国公司知法犯法,违法又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让这些本来就处于市场优势地位、容易萌生支配市场冲动的跨国公司,不把中国的消费者甚至不把中国的执法机关放在眼里。

  鉴于一些跨国公司形成傲慢态度的深厚背景,考虑到消费者组织自身的地位和性质,单靠消费者组织的点评和炮轰,很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触动苹果公司的神经,促使其及时反省、检讨并及时修改不公平维修合同条款。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苹果维修合同中的霸王规定进行调查,并在责令其立即改正的前提下,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总之,在苹果的霸王条款面前,不能指望本身没有执法权的消费者组织孤军奋战,执法部门必须及时介入,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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