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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错爹引发人格权索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01:00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耿记安

  河南省南阳市有两个家庭的亲属分别因病去世,遗体共同存放在医院内的殡仪馆内。由于殡仪馆管理混乱,致使一家祭奠哭爹时哭错,另一家将爹错烧后错葬,从而引发了一场全国罕见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6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殡仪馆向死者的亲属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4万余元。

  案例回放

  殡仪馆混淆遗体致错烧

  2009年1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的丁玉合老人病故。当日,亲属将老人的遗体送至市内“老黄殡葬用品服务站”存放,并缴纳了停尸、整容等费用共计1692元。同年1月25日,丁玉合的亲属从殡仪馆取走了老人的遗体,举行了声势浩大又极其沉重的追悼会,并于当日将遗体火化,支出火化费用2115元,以及鞭炮等费用340元。

  同年1月30日,南阳市的高先生到这家殡仪馆拉其父亲的遗体时,发现丁玉合的遗体仍在,而自己的父亲早于1月25日被殡仪馆错当成丁玉合交给其亲属拉走火化了。同年1月31日,殡仪馆与高先生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6.5万元。当天,经公安部门调解,丁玉合的亲属与高先生达成协议,归还已安葬多日的高先生父亲的骨灰。

  之后,丁玉合的亲属找到殡仪馆,讨要说法并索赔。但奔波近1年,殡仪馆都拒绝赔偿。2010年2月28日,丁玉合的亲属一纸诉状将殡仪馆“老黄殡葬用品服务站”告到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殡仪馆提起反诉,要求丁玉合的家属为拉错、葬错遗体承担责任,赔偿殡仪馆为此支付给高先生的经济损失6.5万元。

  判决结果

  裁定6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过宛城区法院和南阳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认定丁玉合亲属错烧他人遗体的费用由殡仪馆予以合理赔偿,赔偿数额为4147元。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定为6万元,以上损失共计64147元,根据承担责任主次的原则,法院终审判决殡仪馆向丁玉合亲属赔偿人格权侵权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44902.9元。

  审理该案的南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指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司法解释,根据这一解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精神损害的,有获得精神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将丁玉合的遗体交付给殡仪馆,并支付相关费用,原告与殡仪馆之间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殡仪馆负有提供殡葬服务、看管及安全交还丁玉合遗体的义务。殡仪馆未能尽到审慎责任导致交付错误,不仅增加了原告的经济负担,还给原告心理上造成终生难以磨灭的影响,对此殡仪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作为丁玉合的亲属,自被告错误交付遗体到遗体火化前,依当地风俗瞻仰遗容,开追悼会进行遗体告别时,应当对遗体并非真正的丁玉合有所察觉,并避免这一事件的发生。因原告的疏忽,造成错烧、错葬的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原、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应以3:7划分较为妥当。原告以侵犯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专家说法

  应惩罚性地赔偿损失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勇智认为,人格权遭受侵害与财产利益遭受侵害有很大不同,因为生命、身体、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无法通过金钱对损害予以填补。本案中,由于殡仪馆的过失,造成受害者家属亲人的遗体竟然错烧、错葬,给两家的家属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对此类典型的人格权侵权案件,法律应该惩罚性的判决殡仪馆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明睿则认为,就人格权的救济手段而言,精神抚慰金赔偿应该是最行之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首先,对造成人格权受损的侵权行为的索赔标准,可将人格权在受到侵害前与受到侵害后的状态进行比较,利益差额即为赔偿的标准。其次,对于非财产化的人格权损害,金钱赔偿不仅具有填补物质利益损害的功能,还具有抚慰和惩罚的性质。“人格权在性质上为绝对权,具有不可侵犯性。目前在我国,精神赔偿已经入法,合适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法律的完善和进步。”曹明睿说。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因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的事件屡屡出现。在法院的实践审判中,消费者的诉求也扩大至精神赔偿。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中,并没有规定消费者有获得精神赔偿的权利,致使消协在处理消费者因人格权遭遇侵害的精神赔偿的投诉时,找不到直接依据。目前,《消法》正在紧锣密鼓的修改中,陶成川认为精神赔偿的内容亟须写入《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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