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3日 13:43 来源:法制晚报
在电影上映前我国漫画家早就用过此名
本报讯(记者 张子渊)电影《功夫熊猫2》即将上映,然而一场商标权争夺战已悄然开打,《KONG FU PANDA》和《功夫熊猫》即将对簿公堂。
《KONG FU PANDA》是由梦工厂及派拉蒙影业公司出品的动画电影,2008年在第一部中使用的中文译名为《功夫熊猫》。
但是梦工厂显然不知道,早在2004年中国漫画家权迎升先生便开始创作名为《功夫熊猫》的漫画集,并于2007年1月出版。
随后,权迎升先生将该漫画版权转让给陕西茂志影视有限公司,包括图书出版和影视创作。
在2009年,“KONG FU PANDA”也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注册。但两只“熊猫”在形象和故事上均不相同。
据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委托律师李雷鸣介绍,派拉蒙出品的电影其中文译名涉嫌侵权,现在《KONG FU PANDA 2》即将上映,他们要求对方在宣传、推广和放映该影片时,不得使用“功夫熊猫”字样,但对方并不接受。近日,双方将对簿公堂。
●专家观点
注册范畴不同未构成侵权
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浩认为,中国的法律对商标权的基本原则是主要保护在先申请,同时兼顾保护在先使用。
他表示,陕西茂盛娱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是注册在第41类上的图书出版和影视创作方面,而电影名称的商标属于第9类,与影视创作并非同一范畴,因此并未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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